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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财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然而,随着我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等持续推进,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有助于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办法》提出,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上述负责人介绍,评估的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 为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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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好典型案例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就涉及行业普遍性及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据介绍,金融监管总局依托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持续做好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小微企业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不法贷款中介“低息”骗贷致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出租银行账户引发管控争议纠纷调解案、多车复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糖料蔗种植户火灾理赔纠纷调解案以及涉外货运保险纠纷调解案。 本批案例体现出如下特点:“法院+行业”多元解纷合力作用更加突显;调解工作政策导向更加鲜明;调解制度功效作用充分释放;创新成果赋能调解工作成效明显;“以调促治”促推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水平持续提升。 据了解,相关调解工作积极贯彻国家关于金融领域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小微企业纾困政策,平衡小微企业经营持续性与债权人利益,通过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实现结果共赢。落实金融服务农业发展相关政策,有效分散农业风险,切实减轻农户因灾损失,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 在做好金融纠纷高效化解同时,积极主动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与法律知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悉非法贷款中介的违规套路、深刻认识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现实危害,自觉成为知法守法的金融消费者,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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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陕西、辽宁等地税务部门公布近几年查处的3起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这是税务部门首次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曝光,进一步释放强化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对税收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更印证了在法治更趋完善的背景下,合规经营已成为平台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前提。 这3起案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交易平台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灵活用工平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 本次公布的案件中,涉案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会计科目“移花接木”,将本应确认为收入的平台服务费刻意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人为制造低资金流水的假象,并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推广劳务报酬逃避个税代扣代缴,实现“双重偷税”;网络货运平台则“无中生有”,虚构运输业务链条,通过伪造合同、购买有关轨迹信息来包装“真实性”,大肆虚开发票;灵活用工平台则将“灵活用工”异化为“灵活虚开”,为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协助其将工资、分红包装成服务费,以达到套取资金、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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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红2G、二甲基黄、二乙基黄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红2G、二甲基黄、二乙基黄为工业染料,可能会被不法商家用于腊肠等食品染色以改善色泽,具有一定健康风险。 同时被纳入名录的还有西布曲明及其衍生物,西布曲明具有神经抑制作用,可达到抑制食欲、减重的效果,但可能引发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 纳入名录的非食用物质,包括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聚焦米面制品、肉制品、压片糖果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对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持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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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加强元旦、春节等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围绕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通知要求强化学校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风险排查,加大外卖平台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无堂食外卖”经营行为,鼓励商户积极响应“互联网+明厨亮灶”有关要求。 围绕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通知要求以旅游景区、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年夜饭、旅游团餐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点对象,督促其严格原料采购管理,规范加工操作行为,切实防范食品未烧熟煮透、生熟不分交叉污染等风险。 围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通知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把关,加大对市场销售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通知强调,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曝光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值班、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要求,快速响应、及时稳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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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聚焦新兴业态,针对直播电商这一热门领域,专门明确了选品机制、培训要求和“黑名单”制度,既保障新业态健康成长,也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据介绍,指导意见把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增强消费安全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从“量大”到“质优”转变,部署了多方面举措。 着力畅通质量提升的内生循环,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包括支持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等新型制造模式,让制造跟着消费走;鼓励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引导平台算法逻辑向优质侧重;强化新业态引导,要求直播电商加强直播营销人员质量管理培训,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和培训机制,从源头提升供给质量。 着力铲除阻碍高质量发展的顽瘴痼疾,指导意见提出,引入“产品数字护照”计划,在重点产品领域试点开展质量安全赋码核验,打造生产源头赋码、平台验码亮码、消费者识码用码机制,通过“码”上辨真伪、溯源头,打造全链条溯源机制;建设全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穿透式”监管,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预警,努力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此外,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虚假宣传等问题乱象,将推动出台国家推荐性标准《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营销行为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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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11家承担海事法院监督职责的地级市检察院齐聚福建厦门,专题研讨海事检察工作。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出席研讨并强调,要提升海事检察工作水平,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史卫忠指出,“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强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坚定维护海洋权益和安全,提高海上执法和海事司法能力”。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党和国家大局中认识和把握海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海事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 史卫忠强调,今年6月,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相关检察院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聚焦监督重点,高质效办好海事检察案件,深化海事诉讼监督问题研究,强化海洋检察公益诉讼,统筹推进涉外海事检察工作,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影响力、竞争力。要完善协作机制,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增强海事审判、检察工作合力。要加强专业建设,培养海事检察专业化办案队伍,培育造就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检察办案人才。 全国人大代表杨武云、杨心平受邀参加活动并作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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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构建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 《工作规定》指出,律师阅卷包括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等方式。其中,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对于三种阅卷方式的适用范围,《工作规定》明确,要以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律师代理的案件,均可以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针对三种阅卷方式的办理方式,《工作规定》指出,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现场阅卷;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律师异地阅卷事项;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律师线上阅卷事项。 《工作规定》还对律师的权利保障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律师认为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的,有权向该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律师认为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或者对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除此之外,《工作规定》对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即签订阅卷承诺书,填写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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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干细胞等细胞与基因治疗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胡强强指出,我国目前已批准部分相关药品上市,个别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等方式批准部分细胞与基因治疗临床应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打着“细胞与基因治疗”的名义欺骗公众,例如,宣称“无论是癌症、老年痴呆,还是美容抗衰、提高免疫力,打一针干细胞就能搞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损害。 对此,国家卫健委提醒,要按照《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规范有关行为活动。干细胞等细胞与基因治疗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开展,美容院、养生馆等非医疗机构不具备资质,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得开展此类活动;在接受治疗前,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细胞与基因治疗仍处于研究阶段,不得开展临床应用,也不得收取费用。 国家卫健委强调,细胞与基因治疗不是万能的,更不是“零风险”。凡是宣称“包治百病”“绝对安全”“一针见效”的可判定为骗局。此外,一些机构组织患者赴境外接受资质不明的机构提供的细胞与基因治疗,价格昂贵、风险极高、出现问题维权难度极大,民众要提高警惕,理性看待,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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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消协、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发布“双十二”消费提示。 消费提示中称,“双十二”购物旺季临近,各类促销活动密集,不少消费者早已选好想买的数码产品、化妆品、服装、保健食品等,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科学、理性消费,中消协、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作出如下提示: 一、警惕“价格魔术”,防范“先涨后降” 部分经营者可能在促销前先提高商品原价,再以打折、优惠为名,造成降价幅度大的假象,实际价格甚至高于平日。消费者应提前关注心仪商品的价格波动,通过比价工具或在不同平台进行对比,核实价格真实性。不要轻信所谓的“最低价”宣传,对于价格波动异常、短期内大幅提价后再打折的商品要保持警惕。 二、避开“卡券迷阵”,避免复杂计算 一些促销活动规则设计复杂,需要消费者进行繁琐的凑单、满减、领取多项优惠券等操作,耗费精力且容易出错,最终可能并未获得实质性优惠。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平台和商家的促销规则,了解使用条件、期限、范围等。对于规则过于复杂的活动,建议谨慎参与,尽量选择规则简单、价格透明的商品进行购买。 三、谨防“优惠陷阱”,确保兑现优惠 部分优惠活动附带较多限制条件,如限品类、限数量、限地区、限时段等,消费者可能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享受。购买前务必确认优惠券或活动的适用范围、使用门槛、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对于需要预付定金的商品,要明确定金与尾款的支付责任,避免因个人原因放弃购买导致定金损失。 四、远离“价格刺客”与“大数据杀熟” 注意识别部分商品未显著标注价格或混搭销售,导致结算时价格远超预期的“价格刺客”行为。结账前务必核实价格标签与结算价是否一致。同时,警惕基于用户画像的“大数据杀熟”等差异化定价行为。可尝试使用不同账号、设备或平台进行价格比较,若发现明显不公,应及时保存证据并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五、辨别宣传真伪,抵制虚假营销 不可轻信过于夸张的广告宣传,如“全网第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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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夯实监管执法及投资者保护基础为主要内容,依法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行为,努力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促进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多维度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三是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四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明确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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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主题开放日活动,活动中举行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聚焦服务保障“十五五”的目标任务,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展现人民法院扎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成效。 本批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包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四级法院,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 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解决融资问题是保证民营企业“稳生存”“谋发展”的基础支撑,是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人民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依法助力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协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案例“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在案例“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两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显著轻微违约,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银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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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近日制定印发《2026年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联合有关方面依法整顿互联网经营农药市场秩序,严查互联网农药经营资质,规范农药产品信息展示,强化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以专项治理行动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推动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具体来看,农业农村部将制定负面清单,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基础上,对一些特定农药品种进行严格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农药品种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互联网经营农药重点监测名单,加强与第三方平台交流,健全问题产品查处机制。 加大抽检力度,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产品抽样监测,对于假劣农药产品和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严处、“露头就打”。 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跨部门、跨区域和部省联动,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 推动社会共治,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多元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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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等九个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旨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构建有效反映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打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营商环境。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做法,促进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开展。其中,2026年1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试点地区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系统配置。各试点地区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试点方案,细化评价标准,完成工作部署。2026年2月至6月,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并公示。2026年9月30日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 通知提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基于代理记账信用信息开展,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支撑。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同时,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二是加强结果应用。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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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合理保证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预防腐败与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资源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益,支持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各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健全,内部控制推动单位科研能力提升更加有效,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推动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科研活动内部控制措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转化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严肃惩戒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失信或泄密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使用程序,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同时,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单位内部失信记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实施限项申报、限制评奖评优及职称职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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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开展慈善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有关要求,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慈善活动合规有序、透明高效开展。《通知》指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以下简称“体育赛事组织者”)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严禁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特别强调禁止将捐赠金额与赛事名额、资格、名次等挂钩,杜绝假借慈善名义从事商业营销、欺诈敛财、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慈善活动的公益本质。《通知》明确,体育赛事组织者承诺将所得捐赠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慈善组织,赛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种类、数量、用途及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并严格履约。同时,需要在官方平台及时公开捐赠情况,不得将捐赠财产用于体育赛事支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严禁利用慈善捐赠宣传法律禁止的产品和事项。《通知》强调,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建立专账管理捐赠财产,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主动向体育赛事组织者反馈管理使用情况,并在“慈善中国”平台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规行为,《通知》明确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查处。两部门强调,将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慈善活动健康发展。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进一步厘清体育赛事活动与慈善活动的边界与相关责任,为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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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研究起草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近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殡葬领域相关价格制定,应该符合全面性、完整性、清晰性和规范性这几方面原则。 全面性是指殡葬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运营殡葬设施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殡葬设施内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标示尽标示”的原则一并明码标价。 完整性是指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完整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同步标注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保障丧属知情权与选择权。 清晰性是要求殡葬领域经营者标注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标注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价格、收费标准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模糊标注。鼓励经营者使用图片、实物、视频等多种方式标示相关信息,方便丧属判断和选择。 规范性是指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有规范表述的,标示名称、内涵原则上应当与法规政策标准保持一致。相关术语公众不易理解的,应同时附加通用表述。 据介绍,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殡葬领域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乱收费等价格乱象多发频发,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民生福祉。因此亟需通过出台《规定》,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破除殡葬领域价格“信息壁垒”,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殡葬领域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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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出台《意见(三)》,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说。 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的要素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予以细化。 “《意见(三)》第一条至第三条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该负责同志说。 同时,《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 明确可以认定工伤情形及依据 《意见(三)》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但是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意见(三)》明确了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九条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同时,《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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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为持续深化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盗采亡人事件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公布一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3月,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接到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的非法开采铝土矿线索。经调查,清镇市王某等2人涉嫌非法开采铝土矿。市公安局对该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对王某等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2025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在检查中当场抓获潘某彩、潘某甲、潘某乙3人在石龙镇洋桥村非法运输盗采矿产资源。县公安局对该非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潘某彩等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对涉案的9.55吨锑矿石依法予以收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潘某彩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潘某乙另案处理。 【案例三】2025年4月,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接到省公安厅移交线索。经调查,在阜新市阜新县有多个犯罪团伙实施盗采石灰石矿的犯罪行为。经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后,抚顺市公安局对该盗采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对黄某等10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202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桑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涉嫌在查干诺尔镇非法开采天然石英砂。旗公安局对该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对桑某等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2025年10月,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接到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的非法开采煤炭线索。经调查,李某青等人涉嫌非法开采煤炭。县公安局对该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对李某青等5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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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昆仑”专项工作和消费领域假冒伪劣犯罪专题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器材、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电气产品等重点领域犯罪,坚决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今年1月至10月,共立案侦办相关犯罪案件520起,彻底摧毁一批制假售假犯罪产业链条,及时消除一批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 公安部近日公布5起典型案例。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对消防安全领域假冒伪劣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协同相关部门强化风险防控,深入推进公共安全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起典型案例 1. 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侦破某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2025年7月,辽宁省辽阳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制假公司3家、犯罪窝点5处,现场查扣伪劣灭火器1万余具、伪劣灭火剂50余吨,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经查,2021年1月以来,某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多个灭火剂生产企业处大量购买不合格灭火剂,组织生产伪劣灭火器。经鉴定,涉案灭火器、灭火剂有效成分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伪劣产品。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 广东佛山公安机关侦破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制售假冒电动车配件案。 2025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假冒品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配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电动自行车配件3000余套,以及大量制假设备、半成品和包装箱等材料,涉案金额280余万元。经查,2023年12月以来,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权利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用于改装的假冒品牌电动车配件。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重庆城口公安机关侦破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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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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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加紧对GB 6675.1至GB 6675.4《玩具安全》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近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何亚琼介绍,本次GB 6675《玩具安全》系列标准修订为第3次修订,在充分调研我国玩具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并对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欧盟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对玩具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了全面升级,提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约束力和适用性。 在防范健康损害方面,增补了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短链氯化石蜡、硼元素等10类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大幅提升对玩具产品中化学类有害物质的覆盖类别,解决小朋友放入嘴里、污染手臂、伤害身体等问题。 在机械物理安全方面,增加了明火装置玩具、食品造型玩具等新产品的技术要求,优化了原标准中悠悠球、充气玩具、吸盘弹射物等细分品类产品的特定要求,强化标准技术要求对玩具产品物理安全的适用性。 在防火安全方面,新增了面具等头戴玩具的阻燃性能技术要求,完善了玩具化装服饰、玩具帐篷等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等三类产品的阻燃性能测试方法,切实保障玩具产品的防火安全。 “可以说,新修订发布的标准,相当于以前及格分数线是60分,现在提升到90分才算合格。依据新标准生产的玩具产品可以让孩子们玩的更省心、更放心、更安全。”何亚琼说。 据介绍,为保障新旧标准平稳换版实施,新修订发布的GB 6675《玩具安全》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采用了“12+12”的工作方案,为生产和销售环节提供了“双保险”。 第一个“12”指的是新修订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留有12个月的生产过渡期,企业可对产线工艺、配套供应链进行优化调整,从而达到新标准的技术要求,12个月的生产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新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