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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模式,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形成了《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下同)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生产地址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承揽预拌混凝土(砂浆)业务,参照本市企业执行。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有关信息和评价分数。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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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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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6〕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已经八届第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 号)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 45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不超过 2 亿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进行代偿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合作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所产生的利息滚存至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资金池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抵押类、非质押类、非担保公司担保类等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的信用贷款如发生风险,则该笔不良贷款由风险资金池按 50%的比例代偿。风险资金池仅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因不良贷款产生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均不在风险代偿范围之内。 第五条 风险资金池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后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交贷款备案申请,备案成功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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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26年1月20日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培育认证与政策支持 (一)建立精准培育推荐机制。聚焦“20+8”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流商贸企业、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等优质主体,建立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推荐库,海关提供优先培育、认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深圳海关) (二)提升实训基地平台效能。依托中国海关AEO实训基地(深圳),为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政策咨询、贸易便利化政策宣传等服务。支持基地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发培训课程。对高级认证企业集团内、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务。(牵头单位:深圳海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龙岗区政府) (三)拓展线上培训宣传渠道。依托“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为高级认证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课程培训、案例展示和在线咨询等服务。加大对RCEP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等惠企政策宣传,用好“深圳海关AEO企业认证智能培育系统”在线培育应用,加强惠企政策、培育流程等线上宣传推广,引导企业了解熟悉AEO制度和国内国际可享受的便利措施。(牵头单位:深圳海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深化粤港澳大湾区AEO合作。落实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AEO互认安排,推荐高级认证企业参与“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合作相互推荐及优先处理对方推荐的AEO申请”和两地联合培育宣传活动。(牵头单位:深圳海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提供通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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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6年6月底,实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用信息全量归集。2026年底,全面建成覆盖部、省、市、县四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率、共享率。同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部信用平台)优化升级,有效支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二、规范信息归集 (一)明确归集范围。各地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全量纳入归集范围。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将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纳入归集范围,鼓励信用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信用信息。 (二)规范归集流程。已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通过信息系统向部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暂未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在部信用平台填报信用信息。归集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要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公示期限等属性信息;信息格式须符合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等要求。其中,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不公示。 (三)强化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部信用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遵循有关数据共享标准,推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打通数据共享堵点卡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共享试点,探索标准化归集共享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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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2025年12月25日 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 说 明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二、本目录包含《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简版(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简版”)和《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数据项规范(2025年版)》(以下简称“数据项规范”)两部分。目录简版中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数据项规范明确了数据报送标准。 三、本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6类,包含: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政策支持信息、缴费纳税信息、公用事业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信息。 四、本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简版(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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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职业认同感、荣誉感,根据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印发。 《准则》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从业人员。养老服务机构要组织做好《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等的教育引导;将《准则》培训纳入业务培训、入职和晋升前培训等内容,经常性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将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考量因素;建立健全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机制,关爱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及时纾解压力,营造尊重、支持、团结的良好环境。 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张贴海报、宣传画等方式,帮助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自觉践行《准则》有关要求,让《准则》成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2日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弘扬职业精神,让老年人享受有尊严、受尊重的晚年生活,制定如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一、遵规守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自觉遵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养老服务行规行约,尊重公序良俗,增强法治意识。 二、以人为本。自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寓关心、爱心、耐心于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理解老年人,尊重个体差异,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人性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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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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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601/t20260112_1403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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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4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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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民发〔2025〕52号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开展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适时更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录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可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补充。 第二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为基础,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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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doc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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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我局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2月4日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共享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作出的,以及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行业法律法规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组织编制、管理、更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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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疾控规(监督)〔2025〕2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对《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政策文件: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6/1/6/art_92704_11706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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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营商环境局: 现将《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5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 关于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说明.docx 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pdf 政策文件: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2/202512/c00_31901478.shtml 政策解读: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4/202512/c00_31901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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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能源局、邮政管理局,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 为加快构建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以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 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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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上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上级部门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科研活动事项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或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人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事项管理、监理、审核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任务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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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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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基础目录的调整适时进行更新。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pdf 政策文件:https://fzggw.nx.gov.cn/zcgh/gfxwj1/202512/t20251231_5124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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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5〕1号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12月24日 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个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按职责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和使用。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和使用等工作。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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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3日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的机构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五)根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动态更新参评单位名单。属于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说明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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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8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