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
-
12
-
24
浏览次数:0
说明: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3
浏览次数:0
说明: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机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信息,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结果。第二章 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七条 ...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2
浏览次数:0
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统战部、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支付信用监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组织、个人以及相关劳动者,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失信行为是指未依法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信用信息是指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记录、各有关单位未履行保障工资支付义务引发拖欠工资的相关记录。 第四条 工资支付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9
浏览次数:0
说明:
湖南省数据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的通知湘数据〔2025〕107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落实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全面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信易批”服务,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 在全省行政审批服务领域,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即: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两种服务模式)。 (一)推广“告知承诺制”服务模式。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履行职责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政务服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予以复核监督。 (二)推广“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已具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基本条件且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或部分材料有欠缺时,如符合可容缺受理情形的,可由申请人自愿作出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将该承诺事项作为先予受理和审查的条件,待材料补齐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及无信用承诺违约记录的申请人,可在指定的事项范围或办事场景,自愿选择以上两种服务模式,享受更高效、更便捷的审批服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审批。 二、分类梳理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动态管理 (一)分批发布服务事项清单。围绕经营主体从开办到注销、个...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7
浏览次数:0
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6
浏览次数:0
说明:
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5
浏览次数:0
说明:
各市、县(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0日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从业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凡在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机构网站和“江西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公开信用承诺书(承诺书范本见附件1),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监督。已在赣从业的机构每年1月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初次入赣的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全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承担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制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录入等工作,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等工作。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A级(信用优秀):综合得分≥85分。 B级(信用良好):70分≤综合得分85分。 C级(信用一般):60分≤综合得分70分。 D级(信用警示...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2
浏览次数:3
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保障。保护中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精准服务保障。紧扣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对专利布局和维权援助的指导服务,超出保护中心服务区域或产业领域的,支持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1
浏览次数:2
说明: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0
浏览次数:2
说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诚信经营水平,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实际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经营主体知悉、理解并自觉运用。同时,注重将信用合规建设与日常监管、信用修复等工作协同推进,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0-30[2025]4号)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主体诚信自律、防范信用违规风险,推动经营主体自主建立信用合规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经营主体以有效防控市场监管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通过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内容,持续提升市场监管信用合规能力。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经营主体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市场监管信用建设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 第六条 ...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8
浏览次数:2
说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5
浏览次数:1
说明: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5〕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科研水平提升,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其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涉及科研活动内部控制的参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25年1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科学事业单位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等核心职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科研管理能力,促进科研水平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防控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有关风险,全面提升科学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能力和科研水平,为推动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评价监督的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坚持统筹推进。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确保覆盖各项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浏览次数:5
说明: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5〕182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28日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资助,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原始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指南制定、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等自然人;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程序正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落实分级负责、处理恰当、职责清...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浏览次数:1
说明: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持续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1日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粮食企业融资瓶颈制约,按照《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加快组建运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通知》(川粮函〔202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政府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缴存于合作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通过构建“政策性+商业性”双轨道融资格局,覆盖本地粮油的政策性收购和商业性收购需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大局,有效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问题。 (二)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引入两家及以上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三)企业自愿原则。本市辖区内粮食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企业名单。 (四)互利共赢原则。有利于促进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利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五)风险分担原则。建立“银行+担保+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按比例分担风险,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2
浏览次数:6
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8
浏览次数:6
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环评编制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推动提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能力,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文件:https://sthjt.zj.gov.cn/art/2025/11/20/art_1229116580_2579332.html 政策解读:https://sthjt.zj.gov.cn/art/2025/11/20/art_1229263473_2579337.html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7
浏览次数:4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pdf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511/t20251126_1401911.html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6
浏览次数:4
说明:
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5
浏览次数:3
说明: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京水务发〔2025〕189号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附件1-8) 政策文件:https://swj.beijing.gov.cn/zwgk/2024zcwj/202511/t20251119_4287228.html 政策解读:https://swj.beijing.gov.cn/zwgk/2024zcjd/202511/t20251119_4287236.html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4
浏览次数:4
说明: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豫交规〔2025〕1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推进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5年11月14日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企业在公路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所从事的公路养护工程类别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等。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各类施工企业均应参与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河南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交通中心)、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高速中心)配合省厅开展评价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有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管理单位(...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1
浏览次数:3
说明:
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5年11月18日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息范围)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 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六条 (失信信息) 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 (四)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 (五)对涉及人身安全的...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0
浏览次数:2
说明: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25〕3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在本省从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机构,是指质量检测机构派出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桥梁隧道等专项检测项目部、竣(交)工质量检测项目部等。检测人员,是指质量检测机构派出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且持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证书等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巡视巡察、省级相关单位对公路建设质量检测领域开展飞行检查等工作过程中,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现场检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