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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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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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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青海西宁发展改革委锚定西宁市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中心城市定位,依托西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冷凉蔬菜产业作为特色农业发展重点,积极打造“信用+农产品”应用场景,通过标准化评定、全流程监管、多部门协同等举措,为冷凉蔬菜品牌“赋能”、品质“上锁”,推动高原冷凉蔬菜携“西宁信用农产品”logo拓展更加广阔市场。  标准筑基:构建全链条品质保障体系  为助力西宁冷凉蔬菜“好品质”转化为“好品牌...
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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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启动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并发布金融业“为民办实事”举措范例、年度受欢迎的金融教育作品等。   据了解,本次活动以“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为主题,围绕“为民办实事,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营销行为,强化适当性管理;抵制非法中介,维护金融秩序;防范电信诈骗,保护财产安全”等四方面,汇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社会媒体等多方力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
2025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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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国办函〔202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着力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改善游客消费体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
2025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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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辨别房产交易中的真假信息?在动辄百万元的房屋交易中,又该如何保障资金安全与自身权益?今年以来,湖南省长沙市住建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精准施策、重拳出击,集中整治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违规发布、经纪机构不规范经营等乱象,全面规范经纪服务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筑牢安全防线,让房产交易更透明  “走进长沙任何一家正规房产经纪门店,消...
2025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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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两部门联合发布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等典型案例。  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宁某伙同沈某某等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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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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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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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国办函〔202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着力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改善游客消费体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一)强化旅游市场监管统筹。围绕旅游经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文化和旅游部牵头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中的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协同,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查处旅游市场中违反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处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相关事宜。  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电信企业和在线旅游经营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违法违规涉旅网站、应用程序等。  公安部门: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倒卖博物馆门票、车票、船票或其他有价票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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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体系系列文件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5〕38号)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9月15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数据局,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厅机关各处室(局),广西旅游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doc  政策文件:http://wlt.gxzf.gov.cn/zfxxgk/wjzl/btjzcwj/t25968909.shtml  政策解读:http://wlt.gxzf.gov.cn/zfxxgk/wjzl/zcjd/t25968948.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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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254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归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五个等级,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实行评分制。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基础分,在基础分上按照评价指标...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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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丽君,联系电话:0471-6610779。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8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二章 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程序  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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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高效能治理中的应用场景,深化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优化信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信用信息记录精准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规定的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更新周期、信息项等,梳理信用信息清单,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记录采集的规范性,确保信用信息覆盖全、记录准、信息项全、更新及时等。  (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方式。全面推进省级“统一化”归集模式,加大省级统一归集力度。省各有关部门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业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省级“应归集、尽归集”,减轻基层数据报送负担,解决数据重复填报问题,提升信用信息准确性。  (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依法履行职责中,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健全查信用信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进一步发挥信用在赋能营商环境优化、行政效能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提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健全信用...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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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为对标深圳规则规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领域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优化营商环境,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研究制定了《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政策文件:https://cgj.ganzhou.gov.cn/gzscsgl/c102863/202509/64319ab0379b4479948c189b029fb54d.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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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政策文件:http://scjgj.jiangsu.gov.cn/art/2025/9/1/art_78963_11632882.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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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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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2025年5月24日)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国已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行强制减排责任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激励社会自主减排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推动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兼顾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发展需要,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有计划分步骤扩大实施范围、扩展参与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努力实现碳排放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推动传统产业深度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支撑。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成诚信透明、方法统一、参与广泛、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形成减排效果明显、规则体系健全、价格水平合理的碳定价机制。  二、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减污贡献、数据质量基础、碳排放特征等,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  (二)完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建立预期明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综合考虑经济社会...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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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金融力量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强化林业重要战略实施金融保障、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投入、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及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和处置,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机制,探索建立林业数据库和交易流转平台,规范有序推进林权市场化交易。  《通知》强调,要聚焦国家储备林建设、“三北”工程等重要生态工程建设,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需求对接。针对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点,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满足林下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转型升级、冷链保鲜和物流等融资需求,综合运用信贷、股权、债券等融资方式,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林业碳汇资源经营开发,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抵押价值评估方法,运用数字化技术优化融资服务,提高生态产品价值融资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通知》要求,要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林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大林业领域资金支持。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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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我局修订形成了《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政策文件: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08/e0100f3b76804fc1be37ba20ea397882.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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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已完成对接,数据交换时间为每日18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对应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执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第九条第二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警告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最短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详见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并向经营主体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修复服务指南见附件2)。全国水利...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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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部署,实施《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推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化发展、系统化提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系统性整合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内部资源,有效构建外部协作发展机制,系统化建设与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全面增强计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到2030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位更加明确,系统化建设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履职能力显著增强,强检项目省域建标覆盖率保持90%以上,计量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重大工程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能力显著提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生态持续优化,计量相关的信息流通、知识创新、人才建设以及政策支持更加有力。计量资源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国家专业计量站达到100家以上,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20家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以系统观念指导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  1. 明确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系统中的定位。各地、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需要,明确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定位和作用,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维护国家量值统一,守好法制计量、民生计量底线,聚焦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重大工程建设,深入挖掘经济社会发展对计量的隐性需求,筑基新质生...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1
浏览次数:4
说明: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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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5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一、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公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的统一规定,依法依规认定“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失信信息。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予以教育、指导,依法依规不予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明确需要公示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执行“3113”规定,即: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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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1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省住建厅决定对《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第四季度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评价。《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同时废止。  二、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行登记的人员信息、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2025年10月1日前对本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登记的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行登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进行核对。若存在问题逾期未自行纠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5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咨询活动进行量化评分。  造价咨...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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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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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2025年信用杭州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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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径向我局反馈。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计评审的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珠海市范围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区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并统一发布,供农田建设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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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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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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