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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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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举行2026年上半年海南省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今年上半年海南信贷总量保持合理平稳增长,金融“五篇大文章”支持力度持续增强,截至6月末,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4927亿元,比年初增加870亿元,同比增长6.1%。  金融“五篇大文章”有力推进。6月末,全省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同比增长26.3%,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上升5.3个百分点,较年初新增884亿...
2026 - 08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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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开展2026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旨在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批揭榜挂帅围绕未来产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通信、人工智能、消费品6个方向,系统布局24个专题。其中,未来产业方向设置人形机器人与具身智能技术、原子级制造技术、生物制造高性能分离纯化装备、类脑智能、激光制造前沿技术5个专题;人工...
2026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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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省发改委会同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湖北省发展和...
2026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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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联合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泉城海关签署《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推动全省首个海关领域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落地。  该制度是落实《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创新政策措施》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  签约前,与会人员考察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平台在知识产权快速预审、维权援助、质押融资等方面的...
2026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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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安局在前期公布25起涉汛涉灾网络谣言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日前再次公布20起相关案例。  这次公布的20起典型案例中,不法分子编造网络谣言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AI生成工具“无中生有”、将外地灾情“移花接木”至本地、凭空捏造本地灾情或对其夸大其词等,行为恶劣,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这20起典型案例所涉属地公安机关均已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行政处罚。  当前,正值主汛期。公安部网安局表示,公安机关...
2026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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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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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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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省发改委会同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7月3日   附件: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xlsx
发布时间: 2026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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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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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  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我市驾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驾培机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教练员规范教学、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和对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培训机...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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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20日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汕尾”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场景中快捷查询使用。依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数据底座,在“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公共信用查询功能。依托“信用汕尾”网站,上线信用报告查询与下载功能,为全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权威、便捷的信用报告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探索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四)优...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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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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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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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及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贵阳贵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关要求,设立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正常经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中型、小型和微型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贷款以及中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人身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共同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银行,委托并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合作协议约定,明确合作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委金融办代章。  第五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到位资金...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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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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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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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更好服务我省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省厅修订了《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经202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15日  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采用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方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公示及发布。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  (二)负责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审核;  (三)负责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公路养...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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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城市城管执法局,沈阳市房产局、水务局,大连市水务局、城市管理局,本溪市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30日   附件: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工作指引(试行).doc。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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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  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  (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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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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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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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系统谋划“十五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构建制度完善、数据精准、监管高效、应用广泛、修复便捷、安全可控的社会信用体,我办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83070091)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pdf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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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琼府办〔2026〕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pdf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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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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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3日  (联系人:于冰, 电话:2223081)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持续深化“信用珠海”品牌建设,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2026年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如下。  一、发挥信用引领作用,推动信用建设提档升级  (一)发挥信用示范区引领作用。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契机,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大力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发挥部门工作合力,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档升级。积极参与国家信用建设相关试点和省信用创新应用试点,探索信用建设新路径、新方法。(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  (二)深化省级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依托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以珠港澳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深化“珠海市跨境信用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推进跨境信用规则衔接与互认机制,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信用评价标准互通、信用产品互认等关键路径;围绕跨境贸易、投融资、人才通关、政务服务等领域,拓展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应用场景,将试验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信用一体化的“示范样板”。(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  (三)支持各区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一区一特色、一域一品牌”原则...
发布时间: 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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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柔性执法,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市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引导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指定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参考。  第三条  实施“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统一。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牌匾广告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通过信用代证方式核查当事人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并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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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项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固定为一年。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经营主...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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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  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  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  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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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鲁交发〔202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素质,提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聘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及相关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教练员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因履行职业职责积累形成的,被学员、社会公众及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职业品质、职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优质诚信的机动车驾驶教学服务。  第四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并对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驾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驾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的作用。鼓励驾培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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