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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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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市信用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全域无证明城市”改革,切实减轻各类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办研究形成《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
2026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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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显示,珠海市A级纳税人已超2.7万户,较2024年度同比增长超120%。短短一年时间,珠海市A级纳税人数量实现翻倍增长。《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去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珠海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办法》,引导广大经营主体积极守护自身信用、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诚信纳税正逐步成为珠海万千企业的自觉选择。  2026年春,第139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广州...
2026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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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今年7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58.87,较前期高位呈现阶段性回调,但企业信用韧性持续显现。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7月中国企业信用呈现以下3个特征:  全国企业信用基础保持稳固。2026年7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较6月下降2.35点,受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数量增长等因素影响,监管性分指标降幅明显。同时,信用修复进程加速,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数量同步增长,监管活跃度持续提...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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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守信激励导向,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监管环境,在全州推行...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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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成本高不高、收费项目清不清楚,是许多中小微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如今,一张小小的“明白纸”,正让这个问题变得简单明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进度的通知》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指导推动下,重庆农商行(股票代码:601077.SH、03618.HK)...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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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App、SDK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开展治理。近期,经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共发现26款App及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   据悉,上述App及SDK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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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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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市信用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全域无证明城市”改革,切实减轻各类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办研究形成《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6年8月19日  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  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要求,在重庆市已印发实施《重庆市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上市版)替代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对象、替代领域及应用场景等范围,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信用代证”指基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渝悦·信用”应用)归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信息范围:本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情况的信息。  适用对象:在重庆市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信用主体。积极探索适用于自然人的可行性,适时将“信用代证”有序拓展至自然人。  替代领域:信用主体经实名认证后,获取自身的专项信用报告,...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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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守信激励导向,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监管环境,在全州推行信用监管“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白名单”的认定、推选、管理、退出及信用激励、承诺约束等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一、工作标准  在州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全行业领域),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主申报纳入“白名单”;符合推选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园区)纳入“白名单”。  (一)“白名单”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纳入“白名单”,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在昌吉州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无吊销、注销等异常状态。持续性在州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州各级执法部门全面监管的非本地注册的企业可视情况纳入。  2.信用状况优良。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黑名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记录、不存在高频失信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被认定为轻微且免于公示的除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  3.经营合规稳定。近2...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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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文件的要求,持续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统一全市信用修复工作标准,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市信用办牵头修订形成《珠海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规范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指引》开展本领域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统一修复条件、办理口径。  二、做好宣传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将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门户网站公开《指引》。请各区、各单位加强宣传推广,面向市场主体做好信用修复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覆盖面。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信用办。  附件:珠海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2026年版)    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小玲,2125001)  附件下载:珠海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2026年版).docx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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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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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6年8月16日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有效举措。为深化“诚信天津”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6—2030年。  一、发展现状及形势需求  (一)“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1.信用制度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深入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出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深入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印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生态环保、企业节能、消防救援等55个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实施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规范、区域政务诚信评价规范、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等12项地方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  2.信用信息载体功能不断提升。持续构建“1+16+N”的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建设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打造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荣获全国示范平台网站、全国标准平台网站等称号。编制市、区、街(乡镇)三级一体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涵盖全市839家党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10.45万项行政权责事项,归集信用数据72....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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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  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邮政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  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  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  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服务质量(60分)  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  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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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区科技局,镇江经开区科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增强项目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现将修订后的《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3日  附件: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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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基础上,编制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5〕1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附件:附件1-2.doc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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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佛气规〔2026〕1号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气象局  2026年8月14日  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检测单位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原则] 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履行职责所产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业信用评价。禅城区相关工作暂由市气...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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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全域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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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锡政办发〔2026〕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加快征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无锡市加快征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加快建设与现代金融发展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加快推进征信业深度匹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深度融入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度助力我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发展,进一步优化信用生态、金融活力和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支持无锡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构建“政府+市场”多元化发展格局,力争通过3年的实施建设,努力推进我市征信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在长三角区域形成较高影响力。征信数据、产品及应用加快拓展,数据采集类别、征信产品供给量、金融机构应用量均实现“翻一番”,征信服务全市信用贷款规模增速、服务企业首贷户增速均高于全市信贷业务增速;征信应用场景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领域实现“全覆盖”,并形成一批创新特色产品,征信服务信用贷款规模达4000亿元;力争引进国内有影响力的数据资源,通过合作形成5个具有区域影响的品牌产品;力争推动征信服务拓展2个以上异地市场,实现跨区域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数据共享机制  1.夯实征信数字底座。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无锡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指导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的应用。建立市级征信体系建设数据目录清单,落实数据共享机制,到2028年,力争数据采集类别超80个。(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畅通数据归集共享。发挥市级征信平台对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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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六十三号  《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弘扬诚信文化,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社会共建、依法治理、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社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本省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征信业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6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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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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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  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6 - 08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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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发〔202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7月27日  (本文有删减)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加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更加彰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更加优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更加高效,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  展望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二、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持续完善专利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适时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规章。持续推...
发布时间: 2026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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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省发改委会同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7月3日   附件: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xlsx
发布时间: 2026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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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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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  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我市驾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驾培机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教练员规范教学、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和对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培训机...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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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20日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汕尾”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场景中快捷查询使用。依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数据底座,在“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公共信用查询功能。依托“信用汕尾”网站,上线信用报告查询与下载功能,为全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权威、便捷的信用报告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探索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四)优...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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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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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6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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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及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贵阳贵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关要求,设立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正常经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中型、小型和微型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贷款以及中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人身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共同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银行,委托并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合作协议约定,明确合作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委金融办代章。  第五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到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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