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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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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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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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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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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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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服发〔202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
2026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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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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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地区年度备案内容及要求,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填报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会计软件的合规性、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对象选取、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的依据。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和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检查,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此前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有照无证(含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具体通知另行下发)。要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利用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现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管理。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以下简称《联合监管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联合省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及执法标准衔接、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联合监管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化水平提升。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5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电子版上传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010-68552550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政策文件: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603/t20260306_39847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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