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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25〕2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单位行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按照评价标准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单位在信息填报、注册执业、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后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招标代理单位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公路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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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1月6日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深化“诚信安徽”品牌建设,有效赋能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 1.发挥政务信用引领示范作用。实施政府诚信履约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政府失信投诉受理和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对出现失信行为的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等,力争实现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 2.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开展“助企增信”专项行动,引导企业将诚实守信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打造一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标杆企业。深入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带动其他经营主体依法合规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3.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推动行业商协会依法依规建立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组织开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培训等,鼓励对守信成员采取重点推介等激励措施。 4.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采集和动态更新机制,完善全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探索建立自然人信用积分通用指标模型,推动各地开展自然人信用积分管理应用,并实现自然人信用积分跨市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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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房〔2025〕15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11月5日 附件: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11/c776faefee184a8e8090d50821e1a8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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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25〕4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引导规范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引导规范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必要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评估本市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治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所管辖医疗机构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落实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本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管理系统开展。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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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及《辽宁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文件及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在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活动事项中,对科研活动承担单位(含申报单位)、科研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人员等)、咨询(含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信任为基、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统筹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区(市)以及协调配合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 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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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15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参与本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和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研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以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意见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即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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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0号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经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5年10月3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以下统称公共监测),以及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就其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林业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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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增强从业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11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机构,是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验收、决算审计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市(地)上报的从业机构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发布。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上报,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高标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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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 管理能力的指导意见(2025—2029年)各认证机构: 在认证活动中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和能力,是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为引导认证机构加大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提高认证关键环节的质量管控能力与效率,现就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要求,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和手段,实现质量认证全过程数据可追溯,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以数字化管理能力的提升推动质量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拟订《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指导质量认证全行业明确数字化管理的工作路径和方向;指导20家以上认证机构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示范作用,全面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可靠的数据追溯;100家以上认证机构初步实现覆盖认证业务关键环节的数字化管理,认证流程的规范性和数据追溯能力有明显提升。 到2029年,《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和应用;60%以上认证机构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数据可追溯;指导30家以上的认证机构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标杆作用,运用数字化管理工具赋能认证业务发展,具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和优质的专业性人才,运用数据分析、数据加工等数字化应用能力服务认证业务创新实践;100家以上认证机构全面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可靠的数据追溯,认证流程的规范性、认证风险防控得到全面提升;全行业初步建成基于数字化管理的统一、规范、高效、可靠的认证服务市场体系。 二、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支撑认证机构日常业务运行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是认证机构实现数字化管理的基础手段,体现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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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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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改数据〔2025〕1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城市管理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数据赋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了《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 然 资 源 部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pdf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510/t20251031_140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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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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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内需,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城市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枢纽作用,商务部等5部门制定了《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27日 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方案 城市商业是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是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重要载体,在繁荣市场、稳定就业、保障民生、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和扩大消费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转型提质,提升商品和服务消费,充分发挥城市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枢纽作用,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结合持续推进城市更新,实施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构建以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为引领、特色商业街区为支撑、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为基础,布局合理、设施齐全、业态丰富、供给优质、安全便利的城市商业体系,激发城市商业发展内生动能,释放多样化、差异化消费潜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城市商业布局体系 (一)推动步行街(商圈)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步行街(商圈)引领带动城市商业体系建设的作用,打造消费升级载体、城市形象名片和对外开放窗口。开展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结合城市更新,“一街一策”“一圈一策”推进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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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1)“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经济运行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丰硕,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实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精神文化产品丰富多彩;民生保障扎实稳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家安全能力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国两制”实践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拓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这些重大成就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2)“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巩固拓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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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建办厅〔2025〕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部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一版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0/content_7045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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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公积发〔2025〕13号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经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建金〔2022〕8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等有关要求,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应用,不断提升缴存单位和缴存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管理,是指区直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级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并产生相应信用关系的行为主体,包括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动态更新与定期评级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区直中心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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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局,南太湖新区、长合区经发局: 现将《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规范企业用能行为,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浙能源〔2024〕27号)《湖州市关于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实施方案》(湖发改体改〔2025〕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发改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并对评价结果较差的用能单位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管理能力”“数据填报及时性”“预算执行率”和“日常监管”等四部分,详见附件。 (一)企业管理能力。重点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落实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等相关情况。 (二)数据填报及时性。重点评价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预算和化石能源消费预算制定、预算月度分解、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和“年报”填写等相关情况。 (三)预算执行率。重点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预算准确度等相关情况。 (四)日常监管。重点评价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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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0月9日 附件: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docx 政策文件:http://www.nea.gov.cn/20251020/bf2c43a5189649b88674c6267ccbaff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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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甘营商〔2025〕55号各市(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公安局、数据主管部门、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工信和数据局,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部署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改革,更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夯实数据基础 专项信用报告要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要加强对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附件1)的归集共享。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要会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和有关数据归集共享标准,加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对接国家有关平台,确保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归集共享。 二、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以及事业单位法人,各市州、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应用领域。按照《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印发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专项信用报告已覆盖47个重点领域(附件2),支持信用主体对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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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用修复“事前、事中、事后”追踪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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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动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修订了《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6日 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及其他经营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归集结果报省、市级燃气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燃气经营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 第六条 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信息。 第八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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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学习宣传贯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劳务派遣单位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坚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主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第二章 评价标准等级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包括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和状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完备程度、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等。评价守法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等。评价经营状况包括服务用工单位数量、派遣劳动者人数及服务质量、财务状况等。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一般分为A+(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较差)、D级(差)五个等级。通常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不超过当年参评单位总数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