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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上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上级部门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科研活动事项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或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人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事项管理、监理、审核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任务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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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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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基础目录的调整适时进行更新。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pdf 政策文件:https://fzggw.nx.gov.cn/zcgh/gfxwj1/202512/t20251231_5124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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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5〕1号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12月24日 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个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按职责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和使用。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和使用等工作。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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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3日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的机构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五)根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动态更新参评单位名单。属于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说明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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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8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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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有关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惠州市司法局制定了《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司法局反馈。 附件:1.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pdf 2.《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pdf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政策文件:http://jhj.huizhou.gov.cn/gkmlpt/content/5/5672/post_5672544.html#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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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根据全省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我厅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浙交〔2024〕53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2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2025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以及由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发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项目基础信息和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审核,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四)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负责录入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及建设管理有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信用信息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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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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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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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机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信息,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结果。第二章 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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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统战部、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支付信用监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组织、个人以及相关劳动者,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失信行为是指未依法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信用信息是指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记录、各有关单位未履行保障工资支付义务引发拖欠工资的相关记录。 第四条 工资支付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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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据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的通知湘数据〔2025〕107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落实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全面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信易批”服务,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 在全省行政审批服务领域,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即: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两种服务模式)。 (一)推广“告知承诺制”服务模式。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履行职责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政务服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予以复核监督。 (二)推广“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已具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基本条件且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或部分材料有欠缺时,如符合可容缺受理情形的,可由申请人自愿作出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将该承诺事项作为先予受理和审查的条件,待材料补齐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及无信用承诺违约记录的申请人,可在指定的事项范围或办事场景,自愿选择以上两种服务模式,享受更高效、更便捷的审批服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审批。 二、分类梳理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动态管理 (一)分批发布服务事项清单。围绕经营主体从开办到注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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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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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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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0日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从业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凡在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机构网站和“江西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公开信用承诺书(承诺书范本见附件1),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监督。已在赣从业的机构每年1月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初次入赣的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全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承担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制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录入等工作,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等工作。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A级(信用优秀):综合得分≥85分。 B级(信用良好):70分≤综合得分85分。 C级(信用一般):60分≤综合得分70分。 D级(信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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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保障。保护中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精准服务保障。紧扣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对专利布局和维权援助的指导服务,超出保护中心服务区域或产业领域的,支持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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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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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诚信经营水平,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实际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经营主体知悉、理解并自觉运用。同时,注重将信用合规建设与日常监管、信用修复等工作协同推进,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0-30[2025]4号)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主体诚信自律、防范信用违规风险,推动经营主体自主建立信用合规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经营主体以有效防控市场监管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通过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内容,持续提升市场监管信用合规能力。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经营主体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市场监管信用建设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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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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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5〕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科研水平提升,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其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涉及科研活动内部控制的参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25年1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科学事业单位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等核心职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科研管理能力,促进科研水平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防控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有关风险,全面提升科学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能力和科研水平,为推动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评价监督的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坚持统筹推进。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确保覆盖各项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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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5〕182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28日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资助,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原始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指南制定、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等自然人;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程序正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落实分级负责、处理恰当、职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