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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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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5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的若干措...
2025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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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省体系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部署会议在沈阳召开,就全面实施体系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坚持“铁腕治诈、全民反诈、联合止诈”一体推进,实现了全省重大案件侦破数、返还被骗资金数、避免群众损失数“三个上升”,全省涉诈“手机卡、银行卡”数据“两个下降”的阶段性成效。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统筹组织、整体牵动、协调推进、合成作战,推动全链...
2025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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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正式印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悉,《方案》立足行业长远发展,明确“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和“分工协作、稳慎适度”的原则,系统部署了涵盖信用制度体系、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建设等四大类14个方面的核心任务,旨在通过强化商务诚信、健全制度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培...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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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1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省住建厅决定对《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第四季...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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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承诺容缺、即申即办”信用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创新推出7项信用修复举措。  《方案》通过提供容缺办理、核查后置等服务,综合运用事后核验、数据比对、人工智能等手段,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承诺容缺、即申即办”模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渠道,助力经营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促进经济...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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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2025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零基础高薪技能培训暗藏陷阱,消费者需警惕三大隐患。  6月21日,安徽消费者叶女士向消协315平台投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叶女士称,2024年11月24日,她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参与该公司推出的“学习好声音变现”免费课程。该公司每天给叶女士发送信息,夸奖其很有潜力,声音底子不错。5天后,该公司称叶女士是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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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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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5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一、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公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的统一规定,依法依规认定“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失信信息。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予以教育、指导,依法依规不予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明确需要公示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执行“3113”规定,即: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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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1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省住建厅决定对《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第四季度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评价。《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同时废止。  二、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行登记的人员信息、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2025年10月1日前对本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登记的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行登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进行核对。若存在问题逾期未自行纠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5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咨询活动进行量化评分。  造价咨...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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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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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2025年信用杭州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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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径向我局反馈。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计评审的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珠海市范围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区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并统一发布,供农田建设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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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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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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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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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金融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聚焦新型工业化重大战略任务,以需求牵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坚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推动产业加快迈向中高端,防止“内卷式”竞争。到2027年,支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金融体系基本成熟,服务适配性有效增强。  《意见》对照新型工业化重点领域,提出针对性支持举措。优化金融政策工具支持关键技术产品和攻关,多渠道为科技成果转化引入耐心资本,强化产业链重点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深化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的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健全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授信管理机制和金融产品服务,推动金融资源向产业集群聚集和专业化发展,推进贸易结算、资金管理、投融资等一系列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举措,支持产业合理布局和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做强国内大循环。  《意见》加强金融服务能力和长效机制建设,促进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的内部机制安排,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针对细分行业和企业成长阶段特点制定差异化授信政策。双向培养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队伍,鼓励金融机构打造复合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团队。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推进、政策激励约束、地方政...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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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标准》的通知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3年印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3年版)及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企业良好行为标准(2023-1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分扣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根据《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梅市建字〔2022〕155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分扣分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关于印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3-1版)及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1版)的通知》(梅市建字〔2023〕70号)及《关于印发企业良好行为标准(2023-1版)的通知》(梅市建字〔2023〕90号)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梅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1日  政策文件: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zfhcxjsj/zfxxgkml/bmwj/content/post_2799102.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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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物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附件:2.《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表》  附件:3.《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  附件:4.《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减分标准》  附件:5.《西安市物业项目负责人基础信用信息表》  附件:6.《西安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  附件:7.《西安市物业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减分标准》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7月29日  政策文件:https://zjj.xa.gov.cn/zw/zfxxgkml/zwxx/zxtz/1950372706808061954.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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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25〕7号各市(地)住建局,齐齐哈尔市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和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营商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31日  政策文件:https://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507/c00_31861857.shtml  政策解读:https://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92/202507/c00_31861858.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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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  《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 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5年7月25日  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  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健全企业增信制度的工作要求,在国家既有政策基础上,着力健全金融端、政府端、企业端、社会端“四端”协同增信模式,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一)有效提高信贷供给。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政银企精准对接。各基层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申报清单”筛选力度,提升“推荐清单”的精准度。银行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真实有效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信贷供给,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快贷”,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扩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无逗号则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将政策红利及时传导至小微企业。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运用财政奖补等手段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小...
发布时间: 2025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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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设立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总公司为信用评价对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评价周期为1年,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在网站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主体  第六条 信用评价依托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开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评分、...
发布时间: 2025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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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药监局,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5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管理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依法依规录入相关业务系统后自动归集到管理平台,并依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检验...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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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在系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试点探索、推动重点突破、强化实践应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地区基本条件   以市(地、州、盟)、县(市、区)为主,遴选一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拓展“信用+”创新实践,完善信用全流程监管配套制度,探索本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夯实信用法治基础。   (二)推行信用承诺管理。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加...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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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动金融系统增强改革思维、用好改革办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一是增强粮食安全金融保障,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信贷资源倾斜,深化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服务,加强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供给。二是持续巩固拓展金融帮扶成果,继续落实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持续提升定点帮扶质效,优化联农带农金融支持模式,积极谋划过渡期后的金融帮扶机制。三是深化乡村富民产业金融服务,拓宽抵押担保方式,创新乡村“土特产”融资模式和专属金融产品,推广“一链一策”金融服务模式,丰富债券、理财等金融产品供给,支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四是提升乡村建设金融服务水平,通过投贷联动、组建银团、项目打捆打包等方式,提供多元化融资方案,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因地制宜提供债券融资、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综合性融资服务,支持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五是强化金融赋能乡村治理质效,增强“农文旅”深度融合金融服务供给,用好信贷市场服务平台,赋能数字乡村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意见》强调,要健全金融服务农村改革体制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确权颁证、抵押登记等管理制度,扩大抵押融资覆盖面,推动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用信管理,优化完善金融供给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推动,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发行...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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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消防〔202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固化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11日  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系统整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按照此方案的总体安排,各地于7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营造声势;7月至11月督促各方自查自纠,全面开展整治,严打违法犯罪行为;11月至12月,纵深推进整治,固化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手提式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灭火毯、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泵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设备(气体灭火剂瓶组)、阻燃电缆、耐火电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防火涂料、泡沫灭火剂、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及微型消防站配备的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等。各地可结合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确定重点产品类别。  重点领域。生产领域为重点产品的产业聚集区;流通...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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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2025年抚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抚州高新区经发局、东临新区经发局:  现将《2025年抚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3日  2025年抚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为“十五五”发展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一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以夯实信用基础、服务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扎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质增效,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健全信用制度体系,筑牢信用信息基础  (一)强化法制基础。宣传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修订印发《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抚州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抚州市分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抚州高新区经发局、东临新区经发局〕  (二)夯实信息底座。强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实现市内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全覆盖,形成高质量信用信息资源库。优化“信用中国(江西抚州)”网站,发挥集中公示各类信用信息的“主渠道”作用,提升网站服务能力。完善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数局,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抚州高新区经发局、东临新区经发局〕  二、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三)积极推广信用承诺制。健全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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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化妆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归集,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修复及异议信息处置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化妆品企业守法守信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遵纪守法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正向激励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  (一)遵纪守法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裁判的信息等。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检及提交自查报告等情况。  (三)正向激励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相关...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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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岳建发〔2025〕9号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进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  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进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评价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采集、认定、推送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信息,以综合评分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组织评定和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采集、认定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负责下列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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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  诚信建设10条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  云南是植物王国、动物王国、世界花园,是公认的旅居向往之地。为进一步支持诚信经营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优做强,奖优罚劣,守护好云南旅游这块“金字招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行信用监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非必要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二、对列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红榜”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在宣传促销、产品推介、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激励。  三、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较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组织或承接“不合理低价游”,有欺客宰客、强制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五、对承接“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制诱导购物、威胁辱骂、滞客甩团、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变更行程或增加自费项目、额外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导游,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受到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不得再次申领导游证,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导游实施不少于24学时的诚信教育培训;对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计调、财务、合同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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