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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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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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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贸进出口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态势。今年前5个月,广东进出口4.44万亿元,增长18.8%,增速较全国快3.5个百分点。其中,出口2.61万亿元,增长10.8%;进口1.83万亿元,增长32.4%。  广东出口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增势强劲。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统计分析工作处副处长苏炜介绍,今年前5个月,广东出口机电产品1.84万亿元,增长15.1%,占广东出口总值的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2.7个百...
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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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聚焦矿山、化工、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三管三必须”等要求,重点打击安全生产有...
2026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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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西藏日喀则达热瓦啤酒有限公司顺利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成为日喀则市首家高级认证企业,为当地外贸企业树立了诚信经营、规范发展、质效并举的示范标杆。截至目前,西藏AEO高级认证企业共4家。  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重要国际经贸规则,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在进出口通关环节,AEO企业...
2026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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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网站近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
2026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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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系统谋划“十五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构建制度完善、数据精准、监管高效、应用广泛、修复便捷、安全可控的社会信用体,我办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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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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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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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系统谋划“十五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构建制度完善、数据精准、监管高效、应用广泛、修复便捷、安全可控的社会信用体,我办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83070091)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pdf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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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琼府办〔2026〕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pdf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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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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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3日  (联系人:于冰, 电话:2223081)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持续深化“信用珠海”品牌建设,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2026年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如下。  一、发挥信用引领作用,推动信用建设提档升级  (一)发挥信用示范区引领作用。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契机,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大力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发挥部门工作合力,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档升级。积极参与国家信用建设相关试点和省信用创新应用试点,探索信用建设新路径、新方法。(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  (二)深化省级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依托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以珠港澳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深化“珠海市跨境信用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推进跨境信用规则衔接与互认机制,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信用评价标准互通、信用产品互认等关键路径;围绕跨境贸易、投融资、人才通关、政务服务等领域,拓展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应用场景,将试验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信用一体化的“示范样板”。(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  (三)支持各区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一区一特色、一域一品牌”原则...
发布时间: 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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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柔性执法,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市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引导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指定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参考。  第三条  实施“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统一。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牌匾广告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通过信用代证方式核查当事人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并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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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项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固定为一年。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经营主...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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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  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  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  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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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鲁交发〔202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素质,提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聘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及相关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教练员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因履行职业职责积累形成的,被学员、社会公众及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职业品质、职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优质诚信的机动车驾驶教学服务。  第四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并对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驾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驾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的作用。鼓励驾培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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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11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指标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  1.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 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  3. 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  5. 守法情况;  6. 诚信管理情况。  (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  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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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我市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张家界市涉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张发改财信〔2026〕13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接待游客为主,销售旅游商品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评价方式】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全市辖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以上(含)的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信用评价总体采取"首年集中评定+年中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一)首年集中评定:对首年纳入的评定对象,于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完成首次信用评价;  (二)年中动态调整:对已纳入的评定对象,因发生加分、扣分情形,通过技术手段及时调整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价指标及方法】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通过张家界市智慧旅游平台建立的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评定系统,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传和回流的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相关数据进行的行业信用评价,并依据《张家界市涉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计入经营主体综合信用...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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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为持续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落实,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8日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  (2026年6月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信用修复工作的补充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信用修复范围  共有三类: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异常名录。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一)申请窗口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审核,无须向“信用广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二次申请。  2.仅在“信用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index.html)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向“信用广东”网站申请修复,由“信用广东”网站统一受理、审核。信用主体经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后登录"信用广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修复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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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鲁交发〔2026〕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备案的三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维修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或者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设施设备:维修作业场地面积、结构及设施应当满足备案条件,租赁的场地应当具有书面合同;设备配置应当与其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要求的情况;维修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  (二)从业人员:维修技术人员从业条件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数量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要求的...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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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26〕3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以下简称“信用账户”)是指有培训需求、符合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获得用于抵扣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的费用兑付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下同)负责对信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作为信用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学员信用账户的台帐建立、资格审核、信用额度授予、培训补贴兑付审核。  第三章 授信对象及兑付标准  第四条 建立信用账户并利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方式适用于符合《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  第五条 信用额度及兑付标准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对应培训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实行1次信用兑付,累计不超过3次。  第七条 信用兑付跨年度的,在兑付成功当年不再授信。  第八条 报名后无故不参训的,信用额度自动清零,且当年不再授信。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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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鲁建发〔202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常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加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广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融资  (三)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融资。建筑业企业将已确认的工程项目(含PPP项目)应收账款为资产办理质押或转让,融资比例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基础资产质量合理确定。(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规范开展保理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保理业务,依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等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信用评级为供应商...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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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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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  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纪律、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  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  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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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信用激励措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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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  (三)严格落实涉...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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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2026年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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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安排  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三、评价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  四、评价指标  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  五、信用等级  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  六、试点内容  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  一是归集评价...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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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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