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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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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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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贸进出口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态势。今年前5个月,广东进出口4.44万亿元,增长18.8%,增速较全国快3.5个百分点。其中,出口2.61万亿元,增长10.8%;进口1.83万亿元,增长32.4%。  广东出口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增势强劲。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统计分析工作处副处长苏炜介绍,今年前5个月,广东出口机电产品1.84万亿元,增长15.1%,占广东出口总值的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2.7个百...
2026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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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聚焦矿山、化工、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三管三必须”等要求,重点打击安全生产有...
2026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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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西藏日喀则达热瓦啤酒有限公司顺利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成为日喀则市首家高级认证企业,为当地外贸企业树立了诚信经营、规范发展、质效并举的示范标杆。截至目前,西藏AEO高级认证企业共4家。  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重要国际经贸规则,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在进出口通关环节,AEO企业...
2026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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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网站近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
2026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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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系统谋划“十五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构建制度完善、数据精准、监管高效、应用广泛、修复便捷、安全可控的社会信用体,我办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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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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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民发〔2025〕52号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开展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适时更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录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可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补充。  第二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为基础,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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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doc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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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我局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2月4日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共享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作出的,以及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行业法律法规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组织编制、管理、更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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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疾控规(监督)〔2025〕2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对《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政策文件: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6/1/6/art_92704_11706297.html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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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营商环境局:  现将《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5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  关于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说明.docx  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pdf  政策文件: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2/202512/c00_31901478.shtml 政策解读: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4/202512/c00_31901484.shtml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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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能源局、邮政管理局,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  为加快构建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以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  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应...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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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上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上级部门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科研活动事项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或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人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事项管理、监理、审核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任务书(合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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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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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基础目录的调整适时进行更新。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pdf    政策文件:https://fzggw.nx.gov.cn/zcgh/gfxwj1/202512/t20251231_5124095.html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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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5〕1号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12月24日  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个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按职责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和使用。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和使用等工作。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发布时间: 2025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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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3日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的机构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五)根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动态更新参评单位名单。属于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说明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
发布时间: 2025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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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8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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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有关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惠州市司法局制定了《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司法局反馈。  附件:1.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pdf  2.《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pdf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政策文件:http://jhj.huizhou.gov.cn/gkmlpt/content/5/5672/post_5672544.html#42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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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根据全省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我厅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浙交〔2024〕53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2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2025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以及由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发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项目基础信息和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审核,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四)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负责录入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及建设管理有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信用信息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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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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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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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机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信息,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结果。第二章 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七条 ...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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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统战部、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支付信用监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组织、个人以及相关劳动者,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失信行为是指未依法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信用信息是指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记录、各有关单位未履行保障工资支付义务引发拖欠工资的相关记录。  第四条 工资支付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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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湖南省数据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的通知湘数据〔2025〕107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落实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全面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信易批”服务,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  在全省行政审批服务领域,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即: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两种服务模式)。  (一)推广“告知承诺制”服务模式。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履行职责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政务服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予以复核监督。  (二)推广“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已具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基本条件且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或部分材料有欠缺时,如符合可容缺受理情形的,可由申请人自愿作出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将该承诺事项作为先予受理和审查的条件,待材料补齐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及无信用承诺违约记录的申请人,可在指定的事项范围或办事场景,自愿选择以上两种服务模式,享受更高效、更便捷的审批服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审批。  二、分类梳理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动态管理  (一)分批发布服务事项清单。围绕经营主体从开办到注销、个...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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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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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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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市、县(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0日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从业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凡在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机构网站和“江西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公开信用承诺书(承诺书范本见附件1),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监督。已在赣从业的机构每年1月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初次入赣的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全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承担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制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录入等工作,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等工作。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A级(信用优秀):综合得分≥85分。  B级(信用良好):70分≤综合得分85分。  C级(信用一般):60分≤综合得分70分。  D级(信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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