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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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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双节将至,出行旅游、团聚聚餐、购物消费、休闲文娱需求集中释放。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安全、文明消费,防范各类消费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川省消委会联合青海、内蒙古、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西部十一省(区、市)消协(委)组织发布中秋、国庆双节消费提示。  一、理性把握消费新趋势,坚持适度务实消费  双节期间,各类平台、商家推出预售折扣、积分抵扣、满减叠加...
2026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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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和措施着力强化全链条监管。“十五五”时期,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杨胜表示,“十五五”时期,将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升级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让药品安全更加可感可及。   一是压实责任链条,构建药品安全共治格局。出台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坚持药品安全党政...
2026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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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编制了《文化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6年9月16日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pdf
2026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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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山东省围绕投资消费、产业发展、普惠金融三大方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奖励激励等方式,提出28条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动力活力。  今年,中央把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首,提出要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释放服务...
2026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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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农业品牌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7年)》,提出完善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健全覆盖农业品牌培育、管理、使用、推广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增强消费信心、提升品牌价值。  本次专项行动围绕四大重点任务展开。在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方面,全面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健全问题通报和协查机制,强化产地准出分类监管。  在打击涉农商标、专利领域违法...
2026 - 09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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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交政研发〔2026〕18号)、《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闽政办〔2026〕11号)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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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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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现就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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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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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 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信用销售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是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当前,受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发展信用销售,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丰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把信用销售作为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予以推动。  二、推动信用销售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三、建立完善信用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防范分担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推...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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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协会 时间:2014-4-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含港澳台)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及其信用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指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企业及个人信用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及个人信用评级、认证;企业信用调查、收集并提供各类信用报告;信用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信用公正;信用法律顾问服务;代办信用保险、保理及资格认证;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CCA9002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安全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E-315:9002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级;信用评级系统软件;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信用信息数据处理;信用管理培训;商账管理等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机构。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第五条 直辖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监管。 各直辖市、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省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的职责,负责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执业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和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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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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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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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 时间:2010-3-1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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