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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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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京科发〔20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政府令〔2024〕3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交叉融合重点项目(课题)、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环境条件促进类项目等。

  面上项目旨在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探索性的科学研究,为培育新的学科、产业生长点奠定理论基础。

  交叉融合重点项目(课题)旨在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解决综合性复杂问题。

  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旨在支持已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形成研究团队,合作开展创新研究。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旨在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注重培养其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引导科学技术人员聚焦区域性或特定产业共性技术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基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培育项目等。

  环境条件促进类项目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章  组织与申请

  第四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应当每年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自发布之日至项目申报截止之日,不少于1个月。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应当由在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组织。依托单位的注册管理制度由基金办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需有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为依托单位。对于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该依托单位应当依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条件: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

  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申请面上项目1年。

  第八条  交叉融合重点项目(课题)申请人条件:

  1.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45周岁;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凝聚力。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围绕学科交叉融合领域开展研究,支持联合申报,探索实施双负责人制。

  第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人条件:

  1.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40周岁(女性及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年龄未满43周岁);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凝聚力;

  3.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

  4.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5.得到两名推荐人的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实验室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科技领军企业负责人以及具备同等科研水平的领域专家可以作为推荐人,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项;

  6.未曾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北京学者计划、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及首都地区领军人才、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或北京市其他重点人才计划。

  第十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条件:

  1.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女性及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年龄未满38周岁);

  2.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潜力;

  3.未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入选过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

  连续两年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年。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条件: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

  其中重点项目鼓励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凝聚力的项目申请人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申请项目(课题):

  1.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课题)的;

  2.负责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等在研项目(课题)的;

  在研项目(课题)指在项目申请通知发布之日时实施期未满的项目(课题)。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数量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指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内。

  项目组成员参加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合计不得超过3项。

  参加的项目(课题)指作为申请人或项目(课题)组成员申请的项目(课题)以及作为负责人或项目(课题)成员实施的在研项目(课题)。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与参与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应当保障参与人的时间及工作条件,督促参与人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

  国(境)外参与人可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专家入选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库,一般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原则上按照“三审一定”的程序进行,即初步审查、通讯评审或会议初评、会议评审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定。

  第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项目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

  2.项目申请人申请、参与申请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数量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方向和要求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5.依托单位、项目申请人或参与人在国家和北京市暂停申请项目处罚期内的。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实施容缺受理制度,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情况实施容缺受理。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核查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告知项目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基金办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进行分组,依据项目申请的学科代码等,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初评,其中交叉融合重点项目(课题)等采用会议初评方式。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评审要点作出独立判断和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研究价值、创新性和研究基础等。

  面上项目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预期科技成果和研究基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交叉融合重点项目(课题)会议初评的专家不得少于5名,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必要性、与指南的契合度、组织合理性(促进学科交叉)、可行性和预期科技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名,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团队基础、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贡献、国(境)外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项目申请人的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联合基金项目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与指南的契合度、指南指标响应情况、可行性、预期科技成果和团队研究基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应当依照《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汇总专家通讯评审或会议初评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排序并确定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或会议初评意见和资助计划,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会议评审专家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对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工作程序合规性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个人和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基金办提出异议申请。基金办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建议提交基金委审定,并依法依规进行反馈。

  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查认为不宜公开的评审结果等信息,不予公示。

  第二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向基金委提出处理建议。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基金委应当做出处理决定。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项目申请人或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申请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其正在申请的项目类型的评审专家。

  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八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任务书:

  1.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办确定的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研究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2.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基金办核准。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基金办、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资助期内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基金办。

  基金办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撰写项目年度管理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基金办。

  项目年度管理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承担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对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中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资助编号。其中,重点类项目以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为第一顺序标注的代表性成果应当不少于1项。与资助项目无关的成果不得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

  未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科技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基金办提交书面申请,实施周期结束后将不予受理。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项目(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研究目标、实施周期等。

  第三十五条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确需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并根据论证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变更后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来自资助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项目组主要成员。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经项目依托单位与拟变更单位协商一致,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并根据论证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同意变更的项目,其后续经费拨入变更后的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协商不一致的,由基金办依据资助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并结合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意见,做出资助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主要研究目标,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报基金办批准。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核查并经专家论证会论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实施期满前1个月不再受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期申请最迟在资助项目期满前1个月提交。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延期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项目负责人在已经完成项目研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八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终止情形的,结余经费应当在基金办审查结论下达后1个月内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退回基金办。

  第三十九条  基金办负责组织资助项目验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协助基金办开展相关工作。在资助项目期满前2个月内,基金办应当会同依托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资助项目期满之日起1个月内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基金办。验收材料包括:

  1.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

  4.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标注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资助编号的专著和论文,专利及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图片、多媒体资料等;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验收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汇交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基金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5号),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档案。

  第四十三条  交叉融合重点项目(课题)、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以会议形式开展验收。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以通讯形式开展验收。

  项目验收时开展分级评价,出具“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会议验收应当设立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通讯验收由3名(含)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负责。

  项目依托单位的专家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资助项目验收的专家,应当回避。

  验收专家对资助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各种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四十五条  会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基金办将资助项目验收材料提供给验收专家;

  2.项目负责人介绍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

  3.验收专家针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质询;

  4.验收专家组依据资助项目完成情况给出验收意见,并填写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意见。

  第四十六条  通讯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基金办将项目验收材料提供给验收专家;

  2.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材料后,填写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意见。

  第四十七条  基金办自收到资助项目验收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验收结论并反馈给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探索对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长期稳定支持,当年验收评为优秀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滚动支持,支持强度原则上为原项目资助强度的2倍,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当年验收项目数的10%。已滚动支持的项目负责人不再参加滚动支持。

  基金办应对项目成果开展追踪管理,对具有原创性或较大应用前景的项目成果,基金办可推荐其与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进行对接。

  第四十九条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基金办可对项目作出结题的决定。

  对于不属于前款规定且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退回其结余经费。

  第五章  诚信与监督

  第五十条  基金办工作人员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认真遵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及项目申请人、负责人与参与人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遵循国家科技伦理规范,遵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基金办应当结合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

  对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被列入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五十三条  基金办应当规范项目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科技伦理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京科发〔2015〕33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京科发〔2019〕10号)和《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京科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s://kw.beijing.gov.cn/zwgk/zcwj/202506/t20250607_4108367.html

  政策解读:https://kw.beijing.gov.cn/zwgk/zcjd/202506/t20250607_4108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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