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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5-07-31
浏览次数: 7

  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设立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总公司为信用评价对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评价周期为1年,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在网站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主体

  第六条  信用评价依托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开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评分、信息推送和异议处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一项目一评价”工作,负责交易现场的管理、评分、信息推送和异议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登记、公示,发布评价结果、推进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本地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一项目一评价”。

  第八条  招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提出“一项目一评价”评价建议,并附证据材料,报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项目一评价”。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结果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项目一评价”。

  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需扣分。信用评价周期内发现代理该项目的机构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并更新“一项目一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主要负责人员信息等,以及从业人员数量、实名身份信息、学历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工作年限、培训考试、社保缴纳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履约能力、纳税信用等级、业务培训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做出的不规范行为通报、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等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的现场交易负面行为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依据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面行为评分情况。

  (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

  (三)其他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采取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信用评价系统自动获取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代理机构自主填报,经公示后采集。

  (二)不良信用信息中的司法裁判信息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采集。行政处罚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推送。

  (三)现场交易负面行为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填报的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计算得分,最高信用评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定档次,只记录负面行为。

  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70分)+良好信用信息分(30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第十三条  根据信用分值和排序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全省统一排名。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以60分为界线划分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优秀):信用分值排名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良好):信用分值排名80分(含)至90分。

  A级(信用合格):信用分值排名60分(含)至80分。

  B级(信用不合格):信用分值排名60分以下。

  信用分值最低为0分,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记。

  首年(以日历年为准)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若该机构有1名以上项目负责人,且“不良信用信息”无扣分,则其信用等级默认为A级。未及时申报有关信息,造成无法正常评分的,有关评价指标不得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B级。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内的。

  (三)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评优评先等参考依据,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代理机构,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代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

  (二)将负面行为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公开期限:

  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示。

  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不良信用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其中,被行政主管部门警告、通报批评产生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不良信用信息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公示期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自决定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将信用评价信息转为机构信用档案并保存,不再向社会公开。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 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 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行政监督部门申诉;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异议人应提供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真实名称(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超过公示期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异议人没有新的证据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价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记录、推送信用信息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处理评价异议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督促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价主体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招标人“一项目一评价”建议表

  政策文件:https://fgw.henan.gov.cn/2025/07-18/3181982.html

  政策解读:https://fgw.henan.gov.cn/2025/07-24/3183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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