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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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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交规〔2025〕2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单位行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按照评价标准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单位在信息填报、注册执业、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后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招标代理单位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信用交通·云南网终止公告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本省公路建设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组织开展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十条 各州(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一)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实施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进行评价、审核、汇总;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的审定;以上结果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实施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进行评价、审核、汇总,并上报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负责对所实施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进行评价、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结合日常项目管理,负责开展从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行为的信用初步评价(评分),并上报上一级评价审核单位。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其中招标行为以单次招标为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评分依据:

  (一)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制度、文件。

  (二)省级相关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等单位督查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审批审查备案意见。

  (三)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等调查处理文件。

  (四)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认定意见和巡视巡察认定的事项。

  (五)其他可以认定信用行为的资料。

  上述评价依据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资料)日期为准,而不以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招标代理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动态评价,一般实时开展。动态评价为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不再参与该年度的定期评价。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X≥95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信用差。

  第十六条 定期评价程序:

  (一)招标行为评价

  完成每次招标工作,且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评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无误的评价结果及扣分依据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其他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及时对招标代理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核实无误的评价结果及扣分依据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进行扣分或按规定直接扣分。

  (三)信用评价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将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按公路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通过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逐级审核、评价后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本省上一年度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汇总、审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示期为长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诚实守信相关荣誉等信用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两年,自认定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明确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动态评价信用等级认定:

  (一)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惩戒措施期限,并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予以公开。

  (二)招标代理单位被动态评价为D级期限届满,期限内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再次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定为C级,该评价定级至其期限届满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保持有效。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扣分应及时、客观并提供扣分依据,任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遗漏或违规修改数据。各评价主体对自己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公示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依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申诉或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异议材料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异议材料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基本事实、请求和主张、相关证据、其他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新发现招标代理单位在过往评价年度存在的既有失信行为且未纠正、未消除影响的,按程序实施动态评价或纳入最新评价年度定期评价范围。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则:

  (一)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无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省域内应用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有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省域内应用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

  (三)同时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就低原则,省域内应用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最低者。

  (四)既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也无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若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在其他省份无公路建设市场失信行为记录,省域内按A级、未被信用扣分对待。若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在其他省份有公路建设市场失信行为记录,按照就低原则,省域内应用其他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最低者。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间吸收合并的(即一家单位吸收另一家单位,被吸收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吸收合并单位有最新信用等级的,按吸收合并单位确定信用等级;吸收合并单位无最新信用等级的,按被吸收合并单位确定信用等级。招标代理单位间新设合并或重组的(即几家单位合并或重组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按信用等级最低单位确定信用等级。招标代理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对符合相应界定条件的招标代理单位,纳入“守信典型企业目录”,在招标投标、检查频次等方面给予适度激励。

  对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应认定标准的招标代理单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符合“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相应认定标准的招标代理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标代理单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招标人在招选招标代理单位过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信用等级评分项,评分项权重为5%~10%,在招采文件中明确:

  (一)信用等级AA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满分。

  (二)信用等级A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80%。

  (三)信用等级B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60%。

  (四)信用等级C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20%。

  (五)信用等级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0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定期对招标代理单位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十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鼓励招标代理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按照规定修复信用信息,提高信用水平。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最短公示期一年;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三个月。

  (二)法律法规等对失信行为规定的惩戒措施期限已届满。

  (三)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规定的义务。

  (四)失信行为惩戒期内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

  (五)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过程中未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

  (六)未存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

  (七)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修复程序和时限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本办法中的应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细则

  政策文件:https://jtyst.yn.gov.cn/html/2025/xzgfxwj_1111/3135616.html

  政策解读:https://jtyst.yn.gov.cn/html/2025/zhengcejiedu1_1113/3135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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