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素质,提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聘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及相关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教练员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因履行职业职责积累形成的,被学员、社会公众及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职业品质、职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优质诚信的机动车驾驶教学服务。
第四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并对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驾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驾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的作用。鼓励驾培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七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依法执教、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教学服务、不良记录、加分项和否决项等情况。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应当通过培训合格率、不良行为记录、学员满意度、年度再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考试、工作年限、加分项和否决项等体现。
第八条 教练员培训合格率是培训学员各科目一次考试合格率,由驾培机构定期汇总,在驾培机构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积极引导驾培机构以自律公约形式,建立教练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不良行为记录作为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学员满意度包括学员评价和学员投诉。
学员评价是学员主动参与教练员培训教学活动,在培训过程中或者结业后对执教教练员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是教练员培训学员数量、参与评价学员数量和学员评价内容综合计算的结果。
学员投诉是指学员通过12328、12345服务热线、政府网站、信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提出的诉求。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每年对教练员进行至少一周再教育培训。教练员应当主动完成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参加综合知识考试。鼓励驾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协助驾培机构开展年度再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工作年限从教练员应聘到驾培机构,并在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教练员在培训教学、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所获得的表彰奖励,可以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教练员在安全生产、遵章守法等方面因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的;
(三)收受、索取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侵犯学员权益情节严重的;
(四)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参与或者配合学时造假的;
(五)组织、煽动学员1次3人以上或者累计9人次以上,进行非法集会或者上访的;
(六)在媒体平台上通过违规宣传、虚假承诺、低价引流等方式招揽学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
(八)有酒驾、醉驾、毒驾行为的;
(九)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拘留或者拘役以上处罚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
(十一)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第十五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良,75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培训合格率20分,不良行为记分20分,学员满意度30分,再教育和综合知识考试20分,工作年限10分,加分项上限10分,否决项直接记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手段,逐步实现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数字化、信息化。评分信息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三)政府认定的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的管理信息、学员评价信息;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
(五)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六)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与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同步进行,在次年的1月至4月进行,4月底前完成。
考核周期内聘期不满6个月的教练员,当年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定等级;聘期不满12个月的教练员,不具备评为AAA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则对教练员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在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驾培机构提出。驾培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重新考核。
驾培机构应当于3月底前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并书面报送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驾培机构应当根据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制作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报送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驾培机构排名前30%的教练员开展星级教练员评选。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及星级教练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驾培机构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查询。
第二十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考核等级为B级的教练员的教育管理,必要时暂停执教,对连续两年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教练员,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考核细则,细化相关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