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商务局
2026年9月10日
附件: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张家界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湘发改财信规〔2024〕953号)《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和《张家界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市商务局为餐饮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协调信息归集、组织评定、发布结果等,其他部门按职责提供数据和支持。
第一条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餐饮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运用,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开展餐饮领域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享原则。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有餐饮市场主体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提升餐饮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 评价方式
全市辖区内存续一年以上(含)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作为信用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采取"动态评分+年度定级"方式,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1.年度评定: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评价周期,次年3月底前完成;
2.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时降级。
餐饮行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标注本单位信用等级。
第五条 指标体系
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公共信用评价、餐饮行业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三部分组成,分值占比为4:4:2,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
其中,公共信用评价以发改部门“信用湖南”平台及相关部门采集归集的公共信用数据为准,满分40分。
餐饮行业评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减分项与商务部门设置的加分项两部分构成,满分40分。具体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分,同一主体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1.获评湖南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餐饮类)、地方特色美食认证等荣誉的;
2.近五年内获评食品安全示范店、绿色餐厅、文明餐桌示范单位等称号的;
3.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级)或其工作部门表彰、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的;
4.实现小微企业升规入库、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的;
5.年度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依法诚信纳税表现突出的。
市场信用评价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湘信游"平台形成的结果为准,满分20分。
评价等级
(一)等级设置: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四等九级,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二)一票否决情形: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直接认定为信用"差"等次,信用等级为"D"级。
1.因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受到执法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七条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每年3月更新,通过"湘信游""湘信购""信用中国(张家界)"等平台公示。
第八条 信息公示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全市餐饮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运用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奖优罚劣,激励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分级分类管理
(一)对信用等次为"优"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优先推荐评先评优等便利。
(二)对信用等次为"良"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三)对信用等次为"中"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四)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条 联合惩戒
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以及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建立退出机制,待相关主体提升信用等次后重新核发。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存在严重失信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一条 信用激励
(一)在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普惠政策兑现、公共资源交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信用主体。
(二)在政府部门组织消费优惠活动时,对于入驻"湘信游""湘信购"平台且信用等级为"优"的主体,免予审查参与资质,在核发有关补贴资金时,优先就高拨付。
第四章 申诉处理
信用信息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归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错误纠正处理主体。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申诉
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向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布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申诉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因信息遗漏、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结果不准确的,应当向市发改或商务部门提出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商务部门反映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修复告知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信用主体修复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在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前主动提醒信用主体及时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级资格,并依法处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与市场监管、税务、文旅等其他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或分级管理相互补充,信息共享。具体衔接细则由张家界市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