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完善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甘营商〔2025〕55号
各市(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公安局、数据主管部门、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工信和数据局,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部署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改革,更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夯实数据基础
专项信用报告要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要加强对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附件1)的归集共享。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要会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和有关数据归集共享标准,加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对接国家有关平台,确保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归集共享。
二、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以及事业单位法人,各市州、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应用领域。按照《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印发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专项信用报告已覆盖47个重点领域(附件2),支持信用主体对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各市州、各部门要在原有领域的基础上,持续梳理在公共服务、商务、金融等方面需要提供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高频事项,积极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领域,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畅通查询渠道
升级业务系统。省经济研究院要对专项信用报告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根据国家专项信用报告模版进一步完善我省报告版式,增加报告适用对象,设计新增信息模块,公开办事指南、操作流程,要对已修复信用信息情况予以展示并标注。
畅通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甘肃)”网站集中公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线上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信用中国(甘肃)”及市州信用网站、“甘快办”APP及小程序等提供专项信用报告申请、下载、打印、核验全流程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提供下载打印专项信用报告纸质版服务。
四、建立互认机制
各市州、各部门需要信用主体提供甘肃省以外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应对相关地区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予以认可,不再要求重复提供相关证明。对于省外信用主体需要办理其所在地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级信用网站平台要积极配合、加强服务、提供便利。
五、健全服务机制
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确保所列实施领域全部替代,将专项信用报告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和工作流程,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参考使用。建立专项信用报告异议申诉机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异议申诉申请及时推送至数源单位或市州层面信用主管单位,数源单位或市州层面信用主管单位,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等事项进行快速处理,处理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强化工作落实
各市州、各部门要全面加强“信用代证”工作推广运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宣传专项信用报告适用对象、应用范围、查询渠道,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级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推进、数据归集、应用拓展、成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在办理政务事项过程中多方开具证明问题。
附件:1.“信用代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责任清单
2.“信用代证”实施领域
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数据局
甘肃省大数据中心
2025年9月28日
政策文件:https://fzgg.gansu.gov.cn/fzgg/tzgg/202510/174223770.shtml
政策解读:https://fzgg.gansu.gov.cn/fzgg/c106109/202510/1742245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