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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15号)

日期: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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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科规字〔2025〕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参与本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和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研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以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意见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即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诚信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研诚信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组织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和结果应用;对直接管理和上级有关部门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做好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汇集、汇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对本部门主管和上级部门依法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向自治区科技厅汇交、报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

  第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具备科技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对本级管理和上级部门依法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向自治区科技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交、报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

  第八条  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科学技术活动过程管理,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按受托约定做好科研诚信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科研单位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应参照《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国科督函〔2024〕9号),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教育、激励、监督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对本单位管理和有关部门依法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向自治区科技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交、报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

  第十条  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自觉开展负责任的科研活动。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三章  制度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三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不予审核通过。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遴选、荣誉推荐(提名)、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要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研单位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规范开展科研成果数据核查,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科研失信行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应当协同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章  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

  (六)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是指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相关线索,对涉嫌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全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按权限负责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信息记录和汇交等。发现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申诉复查应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执行。上述文件重新修订的,按修订印发的文件执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或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答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其他具备科技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并依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科技厅对报送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进行把关,对要素不齐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汇交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决定依规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送、汇交。处理决定期限届满的,自动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治区科技厅主管的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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