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机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信息,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结果。
第二章 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经营业绩和企业规模组成。基础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情况等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由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构成。企业规模信息包括员工数量、服务项目数量、服务项目面积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规范服务,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或在全市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或者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信息,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其他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等。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申报单位予以纠正。
第九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报,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第十条 新采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
异议人对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一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4级: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较差)、D级(失信)。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信用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A级(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综合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B级(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信用较差)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D级(失信)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根据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过错承担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经司法机关作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四)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未依法依约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物业服务的;
(八)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示范物业服务项目评定、企业表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扬、奖励、示范物业服务项目评定等活动,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三)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给予信用加分;
(四)倡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五)其他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正常监管。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三)不得参与示范物业服务项目评定等活动;
(四)将信用信息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用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信用等级A、B、C、D级分别对应《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AAA及AA、A、B、C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docx
政策文件:https://www.ms.gov.cn/info/7367/1195308.htm
政策解读:https://www.ms.gov.cn/info/6977/11953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