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010-57737555
资讯动态 Case
Hot News / 相关推荐 +更多+
2026 - 01 - 19
点击次数: 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
2026 - 01 - 19
点击次数: 0
海南自由贸易港启动全岛封关运作以来,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咨询与申请量稳步上升,外贸经营主体规模持续扩大。据海口海关统计,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月10日,海南外贸经营主体备案数量增速明显,共备案4709家。2025年,海南新增外贸经营主体3.1万家,同比增加41.7%,目前,海南外贸经营主体超过10万家。  报关单位是指按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该备案是经营主体取得报...
2026 - 01 - 19
点击次数: 0
应急管理部15日举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司长汪崇鲜介绍,2025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建了22个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着力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全年共排查各类问题隐患1.7万多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85项,还会同地方核查处置群众反映和职工报告的问题隐患线索1.3万多项。  汪崇鲜表示,考核巡查也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的矛盾:有的地区...
2026 - 01 - 16
点击次数: 0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4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
2026 - 01 - 16
点击次数: 0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发布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明确对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河南已正式启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覆盖汽车、家电、数码智能产品等领域。随着活动深入推进,为防范商家违规操作侵蚀政策红利,河南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布告诫提醒,划定价格秩序“红线”。  告诫书明确要求,...
2026 - 01 - 16
点击次数: 0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司法部1月13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批8个典型案例涵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涉及执法模式创新、审批服务优化、权益保障强化等多个维度,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问需于企、精准施策”的生动实践。   据了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来,各地深...

—— 全国信用服务平台 ——

010-57737555

电话:15611010889

总机:010-57737555

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层A405-3


bjxcxy@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日期: 2026-01-14
浏览次数: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doc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纳税申报质量评价等日常管理,或者举报投诉、违法违规信息监测收集的问题线索,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报告录入税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附件1)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附件2)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直接降低当前信用等级。

  对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第十六条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当事人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应当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用评价结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二)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三)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积分明细,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主动展示信用情况。

  第五章  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制度,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因涉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被举报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涉及第三十一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涉及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举报投诉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经税务机关出具处理结论,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并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处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

  (三)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税务机关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公告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并向申请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在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日常检查计划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十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其委托人推送风险提示;

  (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三)停止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现场受理税务代理业务时,可以查验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对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为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查询及下载服务,对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排名靠前的涉税服务人员采取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场所展示本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33/content.html

  政策解读: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46536/content.html

Hot News / 相关案例 +更多+
2019 - 03 - 29
点击次数: 912
物业管理行业一、规范行业秩序物业管理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设立为物业管理行业设定了明确的准入门槛,确保只有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这有助于减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二、保障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如居住环境、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企业通常...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5849
CPCO中虫协指定战略合作服务供应商!一、有害生物防制服务企业能力等级评定(一)虫害防制公司有必要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吗?其实公司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咱们有害生物防制企业而言,资质就是敲门砖,因为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才能被客户认可,保证施工的安全,让客户放心。尤其做高端酒店,食药企业等需要过AIB、YUM、FSMS、BRC等国际认证的客户,对虫害供应商的选择,公司资质是必...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895
清洗保洁服务行业  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企业资质证明是经常要用到的,例如对于企业来说,工程设计、承包、建筑、装修、施工、进出口、等事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都要提到、用到。有些...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1260
环卫服务行业  环卫保洁即物业清洁保养,其与环境清洁卫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环境清洁卫生是通过扫、刷、铲、洗、水冲等原始方法将环境表面的垃圾、废物、尘埃、污渍等清理掉,使之干净。  一般的人,只要有特定的工具,不用经过特别的训练,都能完成这项工作。我们的物业保洁保养是经过培训的清洁保养人员,使用的清洁机器、清洁工具和清洁物料,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严格的清洁保养程序、技术规范,对特定物业本身及各种装饰...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459
一、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是与每个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中,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因素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在工厂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伤事故,服务场所中存在的火灾、职业病等危害因素,体育球队在取得比赛胜利的同时,往往也会伴随着球员受伤的发生。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已收到人民的普遍关注。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自...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452
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EMS)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定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1326
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它将资源与过程结合,以过程管理方法进行的系统管理,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一般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与改进活动相关...
Copyright ©2019-2025 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层A405-3

电话: 86 010-57737555
邮箱:bjxcxy@163.com
邮编:330520
返回顶部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10-57737555
  • 400-806-5675
6

微信二维码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