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模式,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形成了《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下同)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生产地址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承揽预拌混凝土(砂浆)业务,参照本市企业执行。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有关信息和评价分数。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统一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导、监督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工作。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信用评价标准,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销售等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标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完善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企业生产信息等内容。
(二)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企业获奖、激励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包括系统采集类、现场监督检查类、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或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第八条 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其中企业的注册、资质、主要设备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九条 信用系统依托“成都市建筑工地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成都市建材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自动采集企业的部分信用信息。
第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或系统生成《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短信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申诉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因故需要停产1个月以上的,应于停产后2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备,因未按要求报备而产生的信用扣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十二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程序。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对企业登记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注册企业登记信息(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预拌砂浆备案)变更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激励信息由属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获奖信息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外地企业的信息审核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其中需要审核的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七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70分)和企业生产信息(5分),满分为75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为加分项,满分为25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企业若有2个及以上站点,按照站点产能比重折合计分。
第十八条 信用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并每季度在信用系统发布。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93分以上);B级为信用较好企业(93分-85分,含93分和85分);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85分-75分,含75分);D级为信用较差企业(75分以下)。
第十九条 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
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诚信申报的登记信息、激励信息,以及系统自动采集的监测设备联网、运行情况的异议,由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其它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业务监管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异议决定。如异议处理存疑较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市场服务的参考依据。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砂浆)时,宜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使用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择优选择信用排名靠前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予以差别化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砂浆备案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二)企业优先纳入行政检查“白名单”。
(三)企业评优评先、政策试点、供需对接推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作为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企业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优表彰、政策试点等资格。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二)作为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企业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市、区(市)县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慎选择该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优表彰、政策试点等资格。
(五)将其列入企业资质(备案)动态重点核查名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及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相关市级部门实现信用协同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第八章 信用预警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 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九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提供不实或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记载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政策文件:https://cd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4631816482909061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