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010-57737555
资讯动态 Case
Hot News / 相关推荐 +更多+
2025 - 06 - 06
点击次数: 3
为引导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进一步促进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药品带金销售和围标串标等案件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工作。截至2024年底,评定失信企业735家,其中...
2025 - 06 - 06
点击次数: 4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今年以来,多地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数据填报“高效办成一件事”和市场监管领域统一信用修复落地见效。  多地完善相关政策  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今年以来,在全...
2025 - 06 - 06
点击次数: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668号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央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1...
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3
近日,青海省医保局聚焦“应保尽保、应资尽资、应享尽享、预警监测”目标任务,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完善乡村健康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致贫返贫,让群众更有“医”靠。  省医保局不断健全医保帮扶政策措施,全省重点群体100%参保、100%享受待遇,特困人员、农村低保、监测对象等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达80%以上。将脱贫人口、参保居民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超过0.7万元和1.4万元的,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2025 - 06 - 05
点击次数: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9号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5月28日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5 - 06 - 04
点击次数: 3
今年,安徽省宣城市发改委积极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职能,创新信用服务模式,联合五部门打造“来宣城 放心游”信用商圈,构建覆盖A级旅游景区、民宿、旅行社、农家乐等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模型,为商圈内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服务。截至目前,全市金融机构共为商圈文旅经营户提供41款金融产品,其中纯信用产品26项,累计对接文旅经营户2.8万户,为9471户文旅经营主体发放贷款80.8亿元。该项工...

—— 全国信用服务平台 ——

010-57737555

电话:15611010889

总机:010-57737555

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层A405-3


bjxcxy@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日期: 2025-06-04
浏览次数: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5月16日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

  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7616069.xls

  附件下载:2.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7942968.doc

  附件下载:3.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013957.doc

  附件下载: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078120.doc

  附件下载:5.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130858.doc

  附件下载:6.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199709.doc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content_7025878.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5/content_7025885.htm

Hot News / 相关案例 +更多+
2019 - 03 - 29
点击次数: 865
物业管理行业一、规范行业秩序物业管理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设立为物业管理行业设定了明确的准入门槛,确保只有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这有助于减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二、保障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如居住环境、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审的企业通常...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5687
CPCO中虫协指定战略合作服务供应商!一、有害生物防制服务企业能力等级评定(一)虫害防制公司有必要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吗?其实公司进行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咱们有害生物防制企业而言,资质就是敲门砖,因为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才能被客户认可,保证施工的安全,让客户放心。尤其做高端酒店,食药企业等需要过AIB、YUM、FSMS、BRC等国际认证的客户,对虫害供应商的选择,公司资质是必...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838
清洗保洁服务行业  服务能力等级评审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企业资质证明是经常要用到的,例如对于企业来说,工程设计、承包、建筑、装修、施工、进出口、等事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都要提到、用到。有些...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1197
环卫服务行业  环卫保洁即物业清洁保养,其与环境清洁卫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环境清洁卫生是通过扫、刷、铲、洗、水冲等原始方法将环境表面的垃圾、废物、尘埃、污渍等清理掉,使之干净。  一般的人,只要有特定的工具,不用经过特别的训练,都能完成这项工作。我们的物业保洁保养是经过培训的清洁保养人员,使用的清洁机器、清洁工具和清洁物料,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严格的清洁保养程序、技术规范,对特定物业本身及各种装饰...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418
一、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是与每个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中,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因素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在工厂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伤事故,服务场所中存在的火灾、职业病等危害因素,体育球队在取得比赛胜利的同时,往往也会伴随着球员受伤的发生。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已收到人民的普遍关注。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自...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422
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EMS)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定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
2019 - 03 - 26
点击次数: 1257
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它将资源与过程结合,以过程管理方法进行的系统管理,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一般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与改进活动相关...
Copyright ©2019-2025 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层A405-3

电话: 86 010-57737555
邮箱:bjxcxy@163.com
邮编:330520
返回顶部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10-57737555
  • 400-806-5675
6

微信二维码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