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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商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界市商务局2026年9月10日 附件: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张家界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湘发改财信规〔2024〕953号)《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和《张家界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市商务局为餐饮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协调信息归集、组织评定、发布结果等,其他部门按职责提供数据和支持。 第一条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餐饮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运用,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开展餐饮领域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享原则。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有餐饮市场主体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提升餐饮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 评价方式 全市辖区内存续一年以上(含)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作为信用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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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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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放心消费培育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牵引消费市场良性循环,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升级,根据《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等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社会共治、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广泛培育一批提升消费品质、改善消费体验、创新消费场景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带动消费持续扩大。到2030年,全国放心消费集聚区达5000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广泛覆盖,“放心消费在中国”品牌基本形成,消费者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培育对象 (一)放心消费单元。聚焦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 (二)放心消费集聚区。聚焦空间范围清晰、消费集中、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的商业区域培育,包括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农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三)经营者参与范围。参与培育的消费单元和集聚区需满足主体资质合法有效、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基本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经营者规范提升,不断扩大适格主体范围。 三、培育内容 (一)经营者自主承诺。构建以经营者自主承诺为核心、以信用激励约束为引导、以数字化平台为支撑的新型培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具备基本条件的单元和集聚区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培育,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 (二)经营者承诺内容。放心消费单元需要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作出公开承诺;放心消费集聚区还需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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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亚市“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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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海口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目 录 一、发展基础 (一)“十四五”取得成就 (二)“十五五”发展环境 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信用聚力制度建设,创自由便利开放之城 (二)信用赋能产业升级,建产城融合创新之城 (三)信用激活消费市场,塑时尚消费活力之城 (四)信用护航绿色转型,造低碳绿色生态之城 (五)信用普惠民生基层,筑全龄宜居幸福之城 (六)信用涵养城市文明,铸魅力海岛人文之城 (七)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完善全域信用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配套政策 (三)拓宽资金渠道 (四)开展监督评估 “十五五”时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海口锚定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定位、加快建设“六个之城”的攻坚阶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高标准建设自由便利开放之城、产城融合创新之城、时尚消费活力之城、低碳绿色生态之城、全龄宜居幸福之城、魅力海岛人文之城,是全市“十五五”时期的行动纲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亟需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制度支撑与基础保障。加快构建与高标准自由贸易港相匹配、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深化“诚信海口”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治理效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本规划立足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要求,紧扣海口“六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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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政数〔2026〕14号各区政务和数据局、发改局、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探索运用信用创新机制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降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开展招标活动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可选择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时,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的公开信用报告没有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行政处罚信息,且没有涉及招投标违诺失信的信用承诺记录(以最后一次上传投标文件当日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均符合上述要求,并由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同意,授权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出具“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 (一)招标环节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范本中增加“信用承诺制”相关条款或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现金转账、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环节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若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并签署“信用承诺书”(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于上传投标文件当日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需提供),一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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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2026〕8号各金融监管局: 现将《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8月28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托公司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以下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序健康发展,规范信托公司投资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信托业务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业务,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受托资金投向房地产业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投资资产包括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产是指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是指除本条认定的标准化资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业资产,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股权、物权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指导意见》《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等认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房地产信托业务以项目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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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市信用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全域无证明城市”改革,切实减轻各类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办研究形成《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6年8月19日 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 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要求,在重庆市已印发实施《重庆市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上市版)替代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对象、替代领域及应用场景等范围,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信用代证”指基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渝悦·信用”应用)归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信息范围:本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情况的信息。 适用对象:在重庆市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信用主体。积极探索适用于自然人的可行性,适时将“信用代证”有序拓展至自然人。 替代领域:信用主体经实名认证后,获取自身的专项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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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守信激励导向,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监管环境,在全州推行信用监管“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白名单”的认定、推选、管理、退出及信用激励、承诺约束等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一、工作标准 在州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全行业领域),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主申报纳入“白名单”;符合推选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园区)纳入“白名单”。 (一)“白名单”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纳入“白名单”,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在昌吉州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无吊销、注销等异常状态。持续性在州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州各级执法部门全面监管的非本地注册的企业可视情况纳入。 2.信用状况优良。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黑名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记录、不存在高频失信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被认定为轻微且免于公示的除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 3.经营合规稳定。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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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文件的要求,持续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统一全市信用修复工作标准,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市信用办牵头修订形成《珠海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规范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指引》开展本领域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统一修复条件、办理口径。 二、做好宣传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将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门户网站公开《指引》。请各区、各单位加强宣传推广,面向市场主体做好信用修复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覆盖面。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信用办。 附件:珠海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2026年版) 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小玲,2125001) 附件下载:珠海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2026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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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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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6年8月16日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有效举措。为深化“诚信天津”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6—2030年。 一、发展现状及形势需求 (一)“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1.信用制度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深入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出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深入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印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生态环保、企业节能、消防救援等55个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实施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规范、区域政务诚信评价规范、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等12项地方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 2.信用信息载体功能不断提升。持续构建“1+16+N”的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建设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打造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荣获全国示范平台网站、全国标准平台网站等称号。编制市、区、街(乡镇)三级一体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涵盖全市839家党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10.45万项行政权责事项,归集信用数据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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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 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邮政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 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 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 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服务质量(60分) 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 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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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科技局,镇江经开区科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增强项目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现将修订后的《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3日 附件: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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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基础上,编制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5〕1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附件: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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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气规〔2026〕1号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气象局 2026年8月14日 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检测单位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原则] 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履行职责所产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业信用评价。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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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全域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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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政办发〔2026〕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加快征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无锡市加快征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加快建设与现代金融发展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加快推进征信业深度匹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深度融入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度助力我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发展,进一步优化信用生态、金融活力和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支持无锡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构建“政府+市场”多元化发展格局,力争通过3年的实施建设,努力推进我市征信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在长三角区域形成较高影响力。征信数据、产品及应用加快拓展,数据采集类别、征信产品供给量、金融机构应用量均实现“翻一番”,征信服务全市信用贷款规模增速、服务企业首贷户增速均高于全市信贷业务增速;征信应用场景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领域实现“全覆盖”,并形成一批创新特色产品,征信服务信用贷款规模达4000亿元;力争引进国内有影响力的数据资源,通过合作形成5个具有区域影响的品牌产品;力争推动征信服务拓展2个以上异地市场,实现跨区域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数据共享机制 1.夯实征信数字底座。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无锡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指导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的应用。建立市级征信体系建设数据目录清单,落实数据共享机制,到2028年,力争数据采集类别超80个。(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畅通数据归集共享。发挥市级征信平台对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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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六十三号 《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弘扬诚信文化,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社会共建、依法治理、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社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本省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征信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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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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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 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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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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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7月27日 (本文有删减)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加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更加彰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更加优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更加高效,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 展望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二、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持续完善专利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适时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规章。持续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