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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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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甘营商〔2025〕55号各市(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公安局、数据主管部门、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工信和数据局,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部...
2025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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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是第56届世界标准日。今年世界标准日的主题为“美好世界的共同愿景:增强伙伴关系,共促可持续发展”。  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这片创新创业的热土,正以其在标准化领域的卓越实践与丰硕成果,奏响以“标准”这一世界通用语言推动区域跨越式发展的铿锵乐章。标准,作为创新与秩序的结晶,已深深融入高新区发展的基因血脉,正以其独特力量,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标准筑基:从“制造”到“...
2025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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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10月15日,贵州、辽宁、吉林税务部门曝光3起利用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发票偷税骗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发票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注册黔南州惠水县星岭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操控贵州旺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骗享涉农税...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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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用修复“事前、事中、事后”追踪机制》的通知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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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落实好一揽子货币政策措施,紧扣重庆市建设“六区一高地”目标任务,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安排1000亿元低成本资金,围绕科技创新、绿色金融、提振消费、稳定外贸以及民营小微五大领域,创设“渝科融”“渝绿融”“渝消融”“渝通融”“渝民融”五个百亿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计划,并通过构建“政策宣贯+科技赋能+融资对接+效果评估+协调调度”五位一体的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为五大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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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浙江杭州市、广东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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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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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健全完善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甘营商〔2025〕55号各市(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公安局、数据主管部门、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工信和数据局,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部署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改革,更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夯实数据基础  专项信用报告要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要加强对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附件1)的归集共享。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要会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和有关数据归集共享标准,加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对接国家有关平台,确保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归集共享。  二、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以及事业单位法人,各市州、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应用领域。按照《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印发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专项信用报告已覆盖47个重点领域(附件2),支持信用主体对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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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用修复“事前、事中、事后”追踪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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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动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修订了《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6日  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及其他经营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归集结果报省、市级燃气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燃气经营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  第六条  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信息。  第八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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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学习宣传贯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劳务派遣单位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坚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主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第二章  评价标准等级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包括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和状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完备程度、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等。评价守法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等。评价经营状况包括服务用工单位数量、派遣劳动者人数及服务质量、财务状况等。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一般分为A+(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较差)、D级(差)五个等级。通常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不超过当年参评单位总数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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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5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决定  (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八号  《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于2025年8月27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四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和社会信用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信用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
发布时间: 2025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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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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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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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数字消费包括数字产品消费、数字服务消费、数字内容消费以及通过数字渠道实现的消费。为释放多样化、差异化数字消费潜力,发展新型消费,推动消费提质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扩大数字消费多元化供给,创新和丰富数字消费场景,促进数字消费更高水平供需动态平衡,激发和增强社会经济活力。  二、丰富数字消费领域供给  (一)扩大数字产品消费。鼓励企业加速研发创新,增加人工智能终端产品有效供给,释放人工智能手机、电脑、智能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桌面级3D打印设备等新产品消费潜力。加快智能家电、智能安防、视频照护系统等研发及互联互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培育建设新消费品牌,推动数字国潮等品牌创新发展。  (二)提升数字服务消费。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信息技术,赋能文博场馆、旅游景区、休闲街区等相关场所,打造沉浸式、体验式的多元化消费场景。开展“人工智能+消费”案例推荐工作,推动人工智能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推动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智慧服务平台,利用服务网点电子地图提升便民服务效能。发展“人工智能+医疗卫生”,提升诊疗效率,改善就医感受。  (三)创新数字内容消费。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开发和共享。鼓励运用元宇宙、文生和图生视频大模型等技术创新表现形态,推出更多融入博物馆藏、非遗元素的数字文创。面向银发群体,开发老年数字文化体验等“智慧+”新内容。推进超高清端到...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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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服贸发〔2025〕186号  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促进服务出口,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用好用足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服务出口  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地方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数字服务、高端设计、研发、供应链、检验检测、认可认证、知识产权、地理信息、语言服务等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以及节能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环境治理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碳足迹核算管理服务、碳管理综合服务等绿色服务,培育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二、增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撬动作用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服务贸易的投资,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修订《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对基金重点投向加强业务指导。  三、优化服务出口零税率申报程序  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相关电子信息平台,在申报服务出口退税时推广以电子信息替代需企业申报的纸质或电子凭证,提高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效率。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加大对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在运输、维修维护、互联网广告等支持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承保能力和水平,优化理赔服务质效,为服务出口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  五、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准度  深化与相关保险机构的服务贸易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服务出口认定的业务指导。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结合企业收...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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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京质贷”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5〕4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按照《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52号)要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京质贷”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务概况  “京质贷”质量融资增信业务是指以企业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等方面的能力、资质及荣誉为依据建立增信机制,为重视质量、追求卓越的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服务,旨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推动企业以质取胜,助力首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企业。重视质量发展,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均可申请。  (二)合作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备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意愿和能力的,均可纳入合作金融机构名单(首批合作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三、质量融资增信要素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京质贷”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企业质量相关信息,并与金融机构共享。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质量信用要素:企业无经营异常、无严重违法失信、近3年无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近3年生产的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2.质量管理要素: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北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及提名奖;建立首席质...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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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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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国办函〔202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着力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改善游客消费体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一)强化旅游市场监管统筹。围绕旅游经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文化和旅游部牵头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中的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协同,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查处旅游市场中违反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处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相关事宜。  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电信企业和在线旅游经营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违法违规涉旅网站、应用程序等。  公安部门: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倒卖博物馆门票、车票、船票或其他有价票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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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体系系列文件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5〕38号)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9月15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数据局,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厅机关各处室(局),广西旅游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doc  政策文件:http://wlt.gxzf.gov.cn/zfxxgk/wjzl/btjzcwj/t25968909.shtml  政策解读:http://wlt.gxzf.gov.cn/zfxxgk/wjzl/zcjd/t25968948.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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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254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归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五个等级,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实行评分制。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基础分,在基础分上按照评价指标...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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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丽君,联系电话:0471-6610779。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8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二章 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程序  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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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高效能治理中的应用场景,深化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优化信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信用信息记录精准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规定的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更新周期、信息项等,梳理信用信息清单,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记录采集的规范性,确保信用信息覆盖全、记录准、信息项全、更新及时等。  (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方式。全面推进省级“统一化”归集模式,加大省级统一归集力度。省各有关部门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业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省级“应归集、尽归集”,减轻基层数据报送负担,解决数据重复填报问题,提升信用信息准确性。  (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依法履行职责中,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健全查信用信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进一步发挥信用在赋能营商环境优化、行政效能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提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健全信用...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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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为对标深圳规则规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领域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优化营商环境,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研究制定了《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政策文件:https://cgj.ganzhou.gov.cn/gzscsgl/c102863/202509/64319ab0379b4479948c189b029fb54d.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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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政策文件:http://scjgj.jiangsu.gov.cn/art/2025/9/1/art_78963_11632882.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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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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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2025年5月24日)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国已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行强制减排责任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激励社会自主减排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推动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兼顾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发展需要,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有计划分步骤扩大实施范围、扩展参与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努力实现碳排放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推动传统产业深度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支撑。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成诚信透明、方法统一、参与广泛、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形成减排效果明显、规则体系健全、价格水平合理的碳定价机制。  二、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减污贡献、数据质量基础、碳排放特征等,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  (二)完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建立预期明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综合考虑经济社会...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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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金融力量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强化林业重要战略实施金融保障、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投入、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及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和处置,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机制,探索建立林业数据库和交易流转平台,规范有序推进林权市场化交易。  《通知》强调,要聚焦国家储备林建设、“三北”工程等重要生态工程建设,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需求对接。针对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点,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满足林下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转型升级、冷链保鲜和物流等融资需求,综合运用信贷、股权、债券等融资方式,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林业碳汇资源经营开发,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抵押价值评估方法,运用数字化技术优化融资服务,提高生态产品价值融资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通知》要求,要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林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大林业领域资金支持。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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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我局修订形成了《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政策文件: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08/e0100f3b76804fc1be37ba20ea397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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