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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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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为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独特功能和政策集成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发展能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支持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完成保税维修的成品用于以直接离境出口为目的的区内生产加工。探索实施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产品负面清单管理。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逐步推进允许综合保税区进境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内销时按现行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完善综合保税区保税检测管理制度,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检测业务。进口用于检测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检测耗用核销。探索实施保税检测正面清单管理,支持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开展检测,不受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积极拓展综合保税区“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对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两头在外”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相关产品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进口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等免税设备开展培训业务。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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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 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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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 (2025年11月1日) 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党建引领,既注重积极培育发展又注重严格监督管理,健全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律自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和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有效协同的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责任。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健全全面覆盖、顺畅运行的党组织体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健全党组织发挥作用机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夯实党建工作基础。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引领发展的政治责任,把本行业本领域的从业人员凝聚服务好;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涉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三)加强换届规范和负责人队伍建设。依规依法依章程严格规范换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有效参与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理事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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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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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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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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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 4.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5.未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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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6〕44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25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3月30日附件: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pdf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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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服发〔202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优化银税合作机制。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并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筹组织做好本地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情况,在签约前为税务部门提供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二)优化数据直连模式。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各省税务局和银行应按照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遵循集约高效原则,有序推进现有“银税互动”数据直连链路的升级改造,改造期间应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平稳衔接、连续运行。 (三)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试点方式与税务部门探索开展“总对总”方式合作。由税务总局或税务总局授权并指导银行总行所在地的省税务局,与银行总行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对接该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银税互动”业务。 二、深化银税数据应用 (一)规范数据范围。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化解税银企信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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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及意愿,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评价对象: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观山湖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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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 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二、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公共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总体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含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同)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领域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反映企业在某一领域的公共信用状况。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推动不同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构建评价规则统一、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互知、应用场景广泛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三、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可以视情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指标数据范围。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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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16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医保基金信用管理,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失信信息的认定和披露、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的定点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四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负责管理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工作。负责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信用承诺等工作。负责统筹建设、维护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全省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医保基金监管信用培训和宣教等工作。 市县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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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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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工作需要。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推行的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数量、结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前款所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事技术、质量管理及检验检测操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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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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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 《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2日 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202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关于深化信用广东建设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快捷查询使用。依托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数据底座,在省政府服务自助机平台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同步推进信用查询服务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指尖可及。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开发特色信用查询小程序,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增设“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层级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网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通过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系统提升信用报告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应替尽替”原则,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覆盖所有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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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林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行业市场秩序,推动全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3月16日 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全省林业行业中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以下简称“防控企业”)健康发展,推进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防控企业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条例》等规定,现就防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以及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等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业务的企业。 2.防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防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进行采集、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确定防控企业信用等级。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4.防控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评价标准为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由企业基本情况(15分)、财务情况(10分)、管理情况(30分)、业绩情况(25分)、评价情况(20分)五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5.基于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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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邮政管理厅(局、委),各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是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以促进行业高效能治理为目标,以推动信用与行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为重点,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相适应的行业信用体系更加健全,信用在加强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广泛应用,支撑交通运输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各领域信用建设。深化区域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评价互认、奖惩协同和修复联动。健全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从业企业完善合规经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管理。 (二)规范行业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统一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规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将质量信誉考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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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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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执法规〔202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主导的,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和企业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信用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地方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轻微、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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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地区年度备案内容及要求,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填报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试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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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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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更好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强化属地领导 (一)压实属地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 (二)理顺体制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层消防工作,坚决杜绝空档盲区。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统筹现有基层消防等力量试点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点)。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完善隐患发现报送、分办移交、查处反馈等制度。将消防工作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