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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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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
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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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AEO认证观摩实训基地启用,帮助企业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认证培育效能。  AEO企业证书被誉为国际贸易的“金字招牌”,目前全区AEO企业达45家,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激励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可以享受到AEO互认国家和地区海关的通关便利。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30个经济体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
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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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开展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相关情况。针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多发,人民群众和保险机构反映强烈的情况,2024年4月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先后发起全国集群战役40余次,依法立案查处保险诈骗犯罪案件14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3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15亿余元。  公安部...
2025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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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财政厅(局)、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数据产业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产品或服务开发,并推动其流通应用所形成的新兴产业,包括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数据产业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
2025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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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力争用2-3年时间,在全省创建10个以上信用建设示范行业、8个左右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区、20个以上信用惠民便企示范场景,推动我省信用建设整体水平迈入全国先进行列。  《实施方案》围绕着力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标准、提升信用基础设施水平、健全信用评价体系3大基础,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
2025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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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1月2日发文,明确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进“码上”严监管,将充分发挥药品追溯码数据价值,构建各类大数据模型,拓展监管应用场景,对串换倒卖医保药品、空刷套刷医保卡、伪造处方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开展精准打击,加大处置力度。  药品追溯码是药品的唯一“电子身份证”。2024年4月,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开展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试点工作,并于2024年11月初,针对某药品追溯码重复报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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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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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集和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科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息主体一般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范围为信息主体的科技活动相关失信信息,指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查处认定,对信息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等信息。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部门和机构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发布与科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建设、运行和维护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协调推进本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本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记录、汇交、管理和修复机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社会团体...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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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财政厅(局)、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数据产业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产品或服务开发,并推动其流通应用所形成的新兴产业,包括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数据产业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促进数据产业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面向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竞争主体、促进技术创新、健全产业生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数据企业成长,为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到2029年,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5%,数据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数据技术创新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催生一批数智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企业,数据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区域聚集和协同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  (一)优化产业发展结构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数据领域核心技术突破、资源体系构建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组织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基础、利长远的重大工程,实现数据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把握数据产业变革趋势,面向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分析、流通、应用等关...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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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旅游诚信省”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旅游诚信省”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健全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践诺的优良营商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旅游诚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诚信制度、培育诚信文化、树立诚信标杆、发展诚信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扩大信用场景;旅游诚信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有效运行;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应用在旅游领域全面推行,行业自律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成为文旅市场管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诚信文化深培厚植,诚信理念深入人心,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江西口碑”深入人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旅游诚信体系  1.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完善文旅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旅游诚信服务准则、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等,把信用管理贯穿于文旅行业事前承诺、事中事后日常监管的全过程,为旅游诚信省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充分利用“信用化管理、网格化服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以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导游为行业诚信重点的文旅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3.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文旅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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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商务部2024年11月19日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相关保险公司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产业链承保。  二、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加强外贸领域信贷投放,更好适应不同类型外贸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在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在授信、放款、还款等方面持续优化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优化跨境贸易结算。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持续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  五、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大促进支持力度,培育高质量发展主体。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为出口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六、支持关键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参照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完善再生铜铝原料等产品进口政策,扩大再生资源进口。  七、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加强第三方碳服务机构与外贸企业对接。积极发展边境贸易,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研究出台新一批综...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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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2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利用松花江沿江旅游资源,提升松花江旅游品牌形象,推动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一江居中、南北互动、两岸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布局、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范围,是指松花江干流西起双城区义马哈拉林河入江口,东至依兰县小砬子沟村的水域,以及沿江区、县辖区内具有旅游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开放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与城市形象塑造相结合,与宜居宜业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挖掘松花江沿江生态魅力、时尚活力,加快发展沿江四季全域旅游,突出夏季亲水避暑、冬季赏冰乐雪的文化、运动、休闲特色,打造松花江沿江黄金旅游带,提升城市影响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搭建旅游发展平台,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及时研究解决沿江旅游发展涉及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重大项目落实等问题。  沿江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沿江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做好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管理、服务以及旅游项目的推进落实等相关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松花江沿...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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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一号  《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章 公平竞争行为  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公平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公平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本省依法保障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公平竞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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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发改财金〔2024〕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能够分散企业贸易风险、降低市场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优化贸易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内贸险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营造鼓励企业投保、支持机构承保的政策环境,积极发挥各类保险公司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保障力度,发挥好内贸险在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和优化贸易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二、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内贸险保障力度  (一)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企业投保内贸险。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国产大飞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高技术产业链有关企业、首台套自主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等重点行业企业投保内贸险。  (二)加大对重点区域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外经贸活跃区域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活跃区域的企业投保内贸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内贸险支持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支持内外贸企业投保内贸险。  (三)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有利于配套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商品分销体系建设等相关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保内贸险。大力支持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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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规范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取用水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取用水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对象为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简称取用水户),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除外。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期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部署要求,适时扩大评价范围。  第三条  全省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本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信用等级确认及发布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信用平台对接。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取用水户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等工作,依法保护取用水户的合...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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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破解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重复建设”“运行低效”、融资数据“多头对接”“信息壁垒”等痛点问题,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完善融资支持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建设。强化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建立集中输出、精准匹配、按需服务和及时响应的运行机制,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需要向部门、金融平台和各市共享,打造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的数据底座、核心载体和统一接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融资平台统筹整合。省级只保留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管理的科创、农业、碳金融、投融资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等专业化融资平台原则上均入驻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不改变目前专业化平台运作情况和功能名称的前提下,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注册的“统一入口”和结果反馈的“统一出口”。每市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市级平台,县级平台原则上不予保留,确需保留的县级平台需3年内转型为服务农村经营主体、园区企业或其他特定领域主体的非综合性特色功能平台。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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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15日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采用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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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诚信海南”建设,助推营商环境高标准优化,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实施差异化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然人和法人等对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等与社...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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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简称“市融资信用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按照“统一服务平台、唯一数据出口”要求,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统筹建设一个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保留一个向金融机构共享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的出口,并保障平台整合期间继续提供服务。  到2026年底,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持续优化,服务网络不断拓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更加便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加高效,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的制度规则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价值挖掘和信贷产品创新更加深入,政策集成力度更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可得性、获得感明显提升,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  二、优化平台建设  (一)统一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  按照国家“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纳入市级财政资金保障,作为本市集中统一提供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健全平台建设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市融资信用平台,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保障。将市融资信用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海节点,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通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子平台,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放应用中发挥“地区枢纽”作用,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  (二)优化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  明确平台总体定位,按照“公共服务归政府、市场服务归企业”的原则,强化市融...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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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采用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特点,对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委托,按照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作出的信用评价。评价工作接受市信用建设联合会的指导。  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市发...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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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我省决定探索实施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打印,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证明自身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3.经营主体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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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条 长航局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信用标识。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条 对赋予“绿码”的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减免税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送信用评价结果给市场相关主体,引导实施市场性激励;  (六)在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条 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和约束措施。采取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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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的基石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保障。为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导向作用,持续深化政务失信行为治理,不断提升诚信山东建设水平,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完善政府立信守信机制  1.健全重大政策合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作出的重要政策承诺和签订的政企合作协议,应充分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意见,按要求履行评估论证、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对专业性强的政策和合同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做不到的不随意承诺,从源头防止政务失信行为产生。当形势变化或因公共利益需调整政策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政府监管和政策变化过频、过急、过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2.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范围,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透明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按要求上网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政府守信践诺。省直有关部门应按年度将部门本职工作和重点任务等对社会公开,守信践诺情况将被纳入部门信用记录。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利用官方网站、审批大厅等对行政事项及服务效率、服务保障等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在招商引资、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探索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形成政府守信践诺闭环管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4.推动政务诚信标准化建设。建立政务诚信建设指标标准和制度规范,推动政务诚信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探索制定山东省诚信政府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各级政府行政行为,为各级政府诚信建设提供指引,不断提升全省政务诚信建设水平。(省发...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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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运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发布更新、异议核查、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长航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筹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谁采集”原则,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执行现行有效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以下信用信息,并通过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归集共享: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类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信用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信用主体信息和信用记录。  信用主体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基础信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用主体相关信用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列入和移出名单、信用修复等信息。  第七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根据《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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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二、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  1.依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评价体系,本办法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为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共基础信息通过省市相关数据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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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广州市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深化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以下称广州“信易贷”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扎实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普惠、安全可控”原则,加快提升广州“信易贷”平台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触达、融资增信服务等功能,深化“信用+科技+普惠金融”创新应用,加快打造全国标杆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科学家友好型营商环境。  到2024年底前,健全市、区信用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国办发〔2024〕15号文要求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利用2—3年时间,加大特色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平台“公共+市场+场景”数据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深化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充分对接各类惠企政策,平台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平台与金融机构务实合作深度拓展,形成更多高效适配的本地化、特色化、场景化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有效提升。  二、统筹规范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一)统一信用信息共...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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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督指导工作,搭建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管理权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方式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是指企业、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等。  (二)优良信息是指企业成立党组织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开发...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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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评价、信用修复、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信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六条 建筑市场...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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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3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或交易服务平台,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征信的基础上,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估,并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形式来展示应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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