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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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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是企业行走市场的“金名片”,更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云南省税务部门以“信用赋能”构建起“培育——修复——应用”的全周期服务链,既为企业诚信经营厚植土壤,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信用动能”,让“信用红利”真正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活水”。  全链条培育:让信用意识“厚植于心”  在云南省云龙县,当地税务部门联合检察机关发挥“税务执法+检查监督”协同的优势,组建“双蓝宣传团”开展“税检同...
2025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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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微信号“网信中国”日前消息,网信部门大力整治假冒仿冒“自媒体”账号。  中央网信办称,近期,一些网络账号以“XX报”“XX新闻”“XX文旅推荐官”“XX官方直播间”为名假冒仿冒新闻媒体、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虚假宣传、售卖假货,扰乱社会秩序。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一批假冒仿冒账号,督促重点平台加强账号审核、畅通举报渠道、深入自查自纠,累计处置违规账号3008个。  中央网信办将部分典型案例...
202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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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  诚信建设10条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  云南是植物王国、动物王国、世界花园,是公认的旅居向...
202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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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经营部连续两年拿下A级纳税人“金字招牌”,背后是诚信纳税带来的发展红利。  “田先生,祝贺您再次获评A级纳税人!这是您的‘纳服’礼包。”2025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将一份特别的礼物送到新华瑞思科技电子经营部负责人田先生手中。这份礼包里不仅有减税降费政策汇编,还有两张清晰的全年征期日历——正是这个日历,陪伴着田先生走过了两年的A级纳税人的规范经营之路。  2025年7月,国家...
202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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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起,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整治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偏袒本地企业、代理机构违规收费、供应商材料造假及恶意串通等问题,重点检查代理机构并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三部门的专项整治旨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受阻碍。通过规范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制度,构建更加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市场乱象,增强市场主体信心。  持续三年...
2025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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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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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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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为持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构建医药招采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各省建立并实施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度施行以来,对于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效能,优化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评价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  二、坚持从严标准,筑牢合规底线  简化失信等级,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先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
发布时间: 2025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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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联: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6号)部署,加快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发展产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积极探索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平台创新、模式创新,在30个左右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先行试点,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培育一批面向制造业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一批融合发展平台载体和联合体,发展一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技术、产品、模式,形成一批推动人力资源和实体经济、科技创新深度协同的政策体系和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着力壮大高效协同的产业集群,整体提升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高效协同的发展格局。  二、试点周期和范围  此次试点周期为2025至2027年,原则上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城市应当具备较大规模的制造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集群、比较发达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丰富的教育人才资源、较强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等条件。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发...
发布时间: 2025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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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668号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央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1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内贸险承保机构等11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4.5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0.5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为每次5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年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次5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四、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支情况、业务量变化情况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
发布时间: 2025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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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9号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5月28日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持续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应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
发布时间: 2025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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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5月16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
发布时间: 2025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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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2025年5月14日)  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是提升资源环境要素利用效率的关键举措。为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目标导向、协同推进,坚持循序渐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制度,完善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促进资源环境要素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对实现相关资源环境目标的支撑作用有效增强。  二、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  (一)强化资源环境目标衔接。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与碳排放双控制度衔接,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配额总量控制。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动用水权交易、江河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等制度衔接。加强排污权与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和监管载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健全配额分配和出让制度。统筹碳排放控制目标、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等,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序提...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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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2024年9月21日)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以完善公司治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完善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充分激发各类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坚持以制度建设促发展,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形态创新,完善企业制度,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坚持分类引导、统筹推进,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韧性、更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主要目标是:经过5年左右,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普遍建立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满足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更加完善,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自主创新、支撑产业升级、履行社会责任等作用充分发挥。到2035年,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企业国际竞争力全面提升,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一)完善...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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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6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助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一)推动工作机制走深走实。各级派出机构要持续深化央地协同,强化“四级垂管”效能,协同配合区县工作机制提升企业摸排和筛选质量,推动解决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和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工作机制各环节,健全内部配套机制,精准匹配融资需求,实现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  (二)突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倾斜对接帮扶资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公平精准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力支持小微外贸企业,依托进出口贸易场景及订单、物流等数据要素,提升信用评估和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增长。着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丰富完善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强化住宿、餐饮、文旅以及新场景新业态消费领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助力扩内需促消费。  三、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有效供给  (三)保持信贷稳定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聚焦...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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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  (202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资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投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投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的活动。  第三条 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原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投资促进模式,健全公平诚信、主动服务、规范高效的服务保障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研究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全局性、长远性重大事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重点方向和目标任务,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对接洽谈、签约落地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互市贸易区等(以下简称各类园区)应当根据园区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做好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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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北京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共同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并作出具体部署。中医药领域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中医药科研诚信工作,把科研诚信作为中医药传承创新的生命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科研诚信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科研诚信的各项办法、规范和措施,不断优化中医药科技创新环境。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建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各中医药领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开展中医药科研活动以及参与中医药科技活动管理与服务单位共同参与的科研诚信共治共享工作机制。各参与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实施机构,探索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设立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并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作用,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提供学术支持。  三、明确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中医药领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开展中医药科研活动以及参与中医药科技活动管理与服务的单位是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要围绕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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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依靠数据增信和财政增信,加速重构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评估模型和风险分担机制,重塑信用贷款流程,有效缓解制约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政府政策性引导、部门体系化推动、平台批量化推送、银行市场化决策”的原则,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是指贷款承办银行基于中小企业商业价值模型评价结果,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为期三年(含)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纳入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及后续修订文件确定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第二章  运行平台  第六条 委托湖北省征信有限公司建设全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运行平台),并作为运行平台管理机构。  第七条 运行平台管理机构职责:  (一)以“鄂融通”平台为基础,迭代升级上线运行平台,负责归集数据的管理、使用;  (二)构建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
发布时间: 2025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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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体育金融服务,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扩大体育消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体育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加快构建适应体育产业发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丰富体育领域金融资源供给,提升金融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意见》从加大体育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着力提升金融服务体育产业发展的专业化能力、强化组织实施保障等三方面提出16项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要强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保障,支持体育场馆、体育服务综合体、冰雪运动场地、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等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大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等领域金融供给力度,发挥金融促进体育消费增长功能,支持金融赋能职业体育、冰雪经济发展,提升体育赛事金融服务质效。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构建资金配置高效的股权融资模式,提高体育产业发展保险保障水平,提供灵活融资租赁服务,支持优势企业、优势品牌和优势项目“走出去”,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多元化一揽子金融服务。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强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做好统计监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组织实施保障,加快建立工作落实机制,持续加强业务指导,助力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体育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体育产业是朝阳产业、健康产业、幸福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体...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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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1日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敢作敢为、善作善成,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新征程上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持续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确保清单之外无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格执法。  (三)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平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持续推行现场分散评标与远程分散评标。统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全面取消不合理限制。规范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行为,保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四)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高采购透明度。持续清理差别歧视条款和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定期更新入围供应商名单。用好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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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家政服务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共同研究,制定了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健全家政服务业支持政策,优化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积极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服务需求。  二、提升家政服务供给质量  (一)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鼓励家政服务企业拓展专业深度保洁、整理收纳、家具家电清洗、室内空气治理、消杀消毒、营养咨询等新兴服务领域,加强与装修、家居等行业跨界融合发展,进一步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需求。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深化家政劳务输出与输入地供需对接合作,支持地方打造家政劳务特色品牌。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高职院校作用,支持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建...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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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青岛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若干措施  为持续深化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快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融资信用服务统一平台建设  (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市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将青岛市企业融资服务统一平台(“青融通”平台)作为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强化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的对接,纳入国家平台、省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原则上不再新建、保留其他地方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二)推动涉企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平台与市惠企政策发布兑现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涉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和政策共享。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与平台系统对接。开展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融资服务“一网通办”,金融机构数据服务“一键接入”,融资服务成效“一口查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  (三)建好行业特色专区和区域专版。支持各区(市)、功能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平台设置专版和特色专区,依托平台数据和服务能力开展创新应用,为特定用户提供特色金融服务,构建“1+N”平台体系,即建设1个全市统一的平台,开设N个行业特色专区或区域专版。引导各区(市...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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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防治并举、标本兼治,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的企业等涉企收费主体,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强化全过程监管和协同监管,构建协同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实现每个部门涉企收费一张目录清单全覆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本地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发布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二)完善涉企收费政策评估审核工作机制。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时,要加强对新出台涉企收费政策合法性、公平性以及社会预期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要加强涉企收费项目评估论证,严禁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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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5年3月17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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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5年版)》的通知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机构,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5年版)》已经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5年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锚定“2025年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目标,聚焦封关运作“一号工程”,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智慧海南”和“诚信海南”建设为抓手,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数字政府、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奋勇争当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示范,努力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提出如下重点举措。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营商成本,着力提升企业营商效益,不断提升营商质量。  1.依法设定和调整市场准入事项。深化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依法取消更多许可事项,将更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优化为告知承诺事项,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
发布时间: 2025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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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
发布时间: 2025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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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合规工作对象。本意见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制定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二)突出合规主体职责。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所辖市、县参照上述程序开展合规工作。  (三)严格做好合规评估。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发布时间: 2025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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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2月24日广东省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培育银发经济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民生事业,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一)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有序推动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推进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使之逐步具备承担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功能。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家庭养老床位,探索互助养老新模式。推进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结合“百千万工程”实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引导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两院一体”或毗邻建设。到2027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累计完成不少于12万户;各地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一步提质增效;巩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断丰富服务内容;进一步推动养老机构完善护理型床位的照护功能。(省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为老便民生活服务。聚焦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开发社区服务线上平台,建设改造一批社区便...
发布时间: 2025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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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方案  为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深化数智赋能,聚焦政府治理服务数字化、标准化、平台化、精准化,加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领域构建政府数字化运行新形态,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为先,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引领,到2027年,全省一体化数智平台更加集约、七大领域效能全面提升、五项统筹机制高效协同、公共数据要素价值一体释放,统筹集约、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数据赋能的“1751”数字政府运行工作体系基本建成,形成一系列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智慧化应用场景,助推省域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二、夯实一体化数智平台支撑  (一)强化共性基础支撑。坚持统筹集约,完善政务“一张网”“一朵云”一体化支撑能力,提升云网功能、性能和调度管理能力,提高整体服务保障水平,健全灾备保障,探索算力、网络融合建设。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规范视频感知等资源管理,持续加强统一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等共性能力建设,推动各类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共用。(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二)强化多跨业务支撑。建设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的“多跨业务中台”,支撑各类事项统一配置、路由智能分发、业务协同办理。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事项上“中台”,实现跨层级条块贯通、跨部门协同联动、跨地域整体智治。依托“多跨业务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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