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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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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银行业保险业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质效。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2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为51.88万亿元,同比增长8.9%;2025年前两个月新发放的普惠型涉农贷款平均利率降至4.52%。2025年1至2月,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0.91万亿元,...
2025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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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与依法纳税作为企业行稳致远的“双轮驱动”,对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襄都区税务局锚定“以税促信、以信赋能”目标,构建起覆盖事前信用培育、事中风险防控、事后修复提升的全链条服务机制。该局通过规范税费申报流程、精准落实税惠政策、发挥纳税信用评级作用,主动引导各行业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组建“税先锋”税费服务队,为企业及时解答涉税疑问,规避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护航企...
2025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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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宁夏石嘴山市的一家小型环保设备服务商起步,宁夏金海逸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如今已成长为覆盖煤多领域的综合性企业。而牢固的税务合规管理则是企业稳步前行的保障,税务合规管理贯穿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关键因素。  该企业财务人员会对每一张发票的要素都进行细致审核,无论是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的一致性,还是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规范,都不容许出现丝毫差错。曾经,一张供应商提供的价值15万元的设备采购...
2025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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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青岛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若干措施  为持续深化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快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
2025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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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甘肃省庆阳市税务部门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紧盯办税缴费难点堵点问题,积极探索便民办税服务新举措,打造税费服务新模式,提升税费服务新体验,助力民营企业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道路上蓬勃发展。  甘肃左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9月,该企业主要从事仪器仪表制造、数字技术服务、半导体器件制造和销售等多个业务领域。  “没想到刚完成注册就收到税务局的专属礼包,这份开业指南真是及时雨,帮助我们平稳...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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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的有关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  《意见》重点关注的行业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6个行业。《意见》总体思路是依法依规、分类管控,将评价重点放到重点行业和具备相关标准或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上,明确项目环境准入要求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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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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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与多弗集团、赛力斯集团、亨通集团、传音控股、快手科技等民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交流讨论,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增强发展信心。  企业家们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意义重大,深感民营企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将不断提质量、创品牌、拓市场,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同时,5位企业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介绍了各自企业和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困难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郑栅洁向企业家们介绍了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宏观经济环境。同时,他对企业家们的意见建议逐一作了回应。  郑栅洁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全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一是增强发展信心。我国是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经济发展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只要我们坚定发展信心,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更好发展。  二是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不断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建好用好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优化服务引导。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海外业务,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记者了解到,近期,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信号频频出现。8月20日至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山东省济南市组织召开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场会,强调以更加务实的举措,促进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推介一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对接互动。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推介交通、能源、水利等八个重点领域400个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有关央企与...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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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8月6日)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师队伍改革创新,加快补齐教师队伍建设突出短板,强化高素质教师培养供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坚持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引导广大教师坚定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陶冶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涵养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秉持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勤修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树立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践行教师群体共同价值追求。坚持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融入教师培养、发展,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坚持教育家精神弘扬践行,贯穿教师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环节,筑牢教育家精神践行主阵地。坚持教育家精神引领激励,建立完善教师标准体系,纳入教师管理评价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将教育家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经过3至5年努力,教育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教师立德修身、敬业立学、教书育人呈现新风貌,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到2035年,教育家精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追求,实现...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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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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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4起“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体现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全链条打击。这批典型案例,对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最高检、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查办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同时,最高检、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击质效。这批典型案例即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打击。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注重查处和打击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等辅助型犯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是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扎实调取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宽缓处理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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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近日,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回头看”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送审稿)》,强化质量监管,进一步高水平推动耕地保护。  会议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程,资金投入量大,项目点多面广,必须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全过程全环节质量监管,努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建一块成一块。要对2019年以来新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拉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各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彻底整改到位。  会议明确,要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施工中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完善工程验收制度、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严把验收关。要强化农田建设监管力量,发挥好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实效。  相关专家介绍,面对“人均耕地少、高质量耕地少、后备耕地少”的国情,我国通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好管好高标准农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一系列举措,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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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8月1日)  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和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环境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市场准入的,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类经营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  二、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宽进严管,放开充分竞争领域准入,大幅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法实施准入管理。对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企业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竞争。加强金融行业准入监管。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合理设定市场禁入和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领域,确有必要的可依法制定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采取行政审批和限制经营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等许可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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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充装)的单位进行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精准监管。在进行特种设备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二)源头管控。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单位。  (三)综合治理。以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为参照,对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高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监督检查、驻点监督、行政执法多措并举,融合发力。  (四)失信惩戒。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加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部门联动多元共治。  第四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工作,完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系统。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参照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督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第二章 安全信用风险分级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综合吸收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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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 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国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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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的起草说明指出,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规定明确,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在具体的收费要求上,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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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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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破除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为导向,以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为重点,围绕经营主体生存发展所需的高频事项,深化跨区域协同合作,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经过三年时间,京津冀区域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障碍有效破除,贸易投资和政务服务更加便利,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经营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优势。  二、持续规范市场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一)优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推进三地企业开办、变更、注销规则和流程统一,提升跨区域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优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服务,推动企业迁移调档和经营场所变更合并办理。推动京津冀跨区域投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共享。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深入实施京津冀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合作协议,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协作机制,开展三地交叉互查,实现交叉检查结果通报互认。定期开展三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审查交流培训,探索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抽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三)提升跨区域创新协同能力。建立完善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清单机制,鼓励三地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产学研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梳理盘活高校...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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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全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2023年)》(以下简称《发展状况》)。其中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目标,以满足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呈现以下特点:  行业发展规模稳步增长。2023年,全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855家,备案分支机构875家。截至2023年底,专利代理机构达到5269家(不含港澳台地区),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76230人,执业专利代理师34396人;10家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全国备案商标代理机构35712家。  行业社会贡献持续提升。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深度参与“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启动建设10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和15个试验区,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整合优质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提升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  行业审批服务不断优化。出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理工科资格审核指引》,进一步放宽报考条件;印发《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告》,将考试时间由11月份第一个周末优化调整至7月份第一个周末,考试实行固定合格分数线。及时更新专利代理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修订《专利代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精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变更和注销审批流程,取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发放和回收环节,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有效。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行动,构建形成进阶式能力提升...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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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通知提出要主动推送办理指引。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在“提速事中办理”方面,通知从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分类处理涉税风险、优化退税办理环节四个不同场景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在优化退税办理环节,通知要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通知明确要持续跟踪辅导。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同时,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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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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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今年4月底至11月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开展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各地公安机关强力推进保险欺诈犯罪专项打击工作,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成效凸显。  “保险诈骗行为,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保险市场正常运行,还可能引发和滋生诈骗、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违法犯罪。”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郭新铭说。  4月26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安经侦数据化实战优势,着力构建保险犯罪领域“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探索完善金融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有效应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新变化新趋势,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综合打击整治工作新格局,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据了解,2021年至今年4月,在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协助下,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持续开展保险诈骗犯罪打击工作,共计破获保险诈骗案件近2000起,打掉犯罪团伙近600个。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这一新规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依托与市保险同业公会等部门建立的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我们与上海金融监管局密切联动,强化行业调研、数据共享、线索研判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支撑办案实际,用专业打职业。”郭新铭说。  警方提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资质材料的实质把关,充分问询核实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其他保险,强化客户回访审核、调查等基础工作,切实筑牢反欺诈的“防火墙”。保险代理中介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与其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销售人员身份和保险销售业务真实性的管理,定期自查、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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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南京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进一步加强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以下方案。  一、加强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一)明确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市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将南京金服平台(市企业征信平台)作为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与省级节点的规范对接,按照标准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打造本市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出口。(市发改委、市数据局、人行江苏省分行营管部,紫金投资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畅通平台对接联系路径。推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等涉企领域信息系统和相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常态化的数据查询和接口调用。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强化省、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之间的联通,促进用户互认,资源和政策共享。(市数据局、市委金融办、人行江苏省分行营管部,紫金投资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三)拓展数据归集共享广度深度。压实全市各单位责任,落实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根据金融机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财务申报信息、科技研发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司法信息、社会保险信息、涉农类信息等。鼓励企业通过在信用网站“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市法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委金融办、市税...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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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对外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聚焦当前经营者反映突出的问题,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重点领域,科学、合理设置收费要求,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指南》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对于这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南》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做好收费公示,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收费不透明。禁止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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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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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门店、加盟机构或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经纪机构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省外入闽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以该分支机构所属的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统一计入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经纪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情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经纪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建立“福建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负责A级以上(含A级)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统一公布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上报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进行复审评定,并将复审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经纪机构统一报送省住建厅,负责A级以下(B、C级)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  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信用...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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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  《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立足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标,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通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二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三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四是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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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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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  《通知》要求,要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通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通知》强调,承包经营企业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等确定许可和审查权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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